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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1-42847 文号: 浦财科教〔2021〕156号 发布机构: 浦江县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1-2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登记号: GPJD12-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浦江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9 15:18 浏览次数:

GPJD12-2021-0003

 

 

 

浦财科教2021156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浦江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有关法律制度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浦江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教育局

2021年1025



浦江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浦江县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其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包括保育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浦江县财政局、浦江县教育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浦江县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组织县教育局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浦江县教育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学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根据资助相关政策审核后提出学生资助审定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全县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各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学生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名额由浦江县财政局、浦江县教育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下达名额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业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浦江县教育局批准的学费执行。对在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标准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浦江县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营养改善计划。对全县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对在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按省补助标准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

(二)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范围和标准

保育费资助。对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按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浦江县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各项资助标准为当期执行标准,今后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助学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保育费助等应到人到户的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县财政“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

    第十  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下达后拨入学校伙食费使用管理,学校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五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对于高出标准的差额部分,不得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  本办法所列学生资助资金,应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  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浙学助〔2015〕3号)要求每年做好督查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财政、教育各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要制定本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各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加强对困难学生支持,尤其对临时性突发因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应及时予以认定,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  本办法由浦江县财政局浦江县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出台后若与中央、省等上级相关政策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教科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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