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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1-39614 文号: 浦教〔2021〕12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职成教科
公开日期: 2021-09-0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登记号: GPJD04-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江县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8 17:33 浏览次数:

                                      






               浦江县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 号)和《金华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金市教基〔2021 1 号)文件精神,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充分论证,共同修订了《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浦江县教育局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31日

 

 

 

 

 

 

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补短提升促进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金华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浦江县范围内进行住宅开发、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教育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教育、发展改革和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浦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浦江县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4至1.0万人口(约每1200套至3000套住宅,每套平均人数按照3.2人计算)设置一所规模为6至12个班的幼儿园,其中6班、9班、12班规模的幼儿园分别设置1个、2个、3个托儿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未经教育局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教育局必须参加会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教育局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登记为居住用地(幼儿园),年限为7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订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县教育局确认并备案。县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政府负责落实非连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并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按要求移交县教育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按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场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收费的检查监督,严格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16年印发的《浦江县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浦政办发〔2016〕180号)同时废止。

 

 

 

 

 

 

 

 

 

 

 

 

 

 

 

 

 

 

 

 

 

 

 


浦江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编辑:鄢琴飞)
信息来源:教育局职成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