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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1-09-27 10:56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0〕27号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管局

住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锋,局长

第三人:浦江县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不服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1117日收到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因本案与浦江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已提交产品详情页面截图、订单详情,吉林卫视电视报道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的产品,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三无产品,并且要求商家拿出产品质检报告和中文标签或合格证,足以证明举报人从被举报人处购买到了问题产品二、被举报商家销售有毒有害产品,且明确拒绝对消费者进行退赔,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涉案产品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及时纠正,不应当免于处罚。三、涉案产品涉嫌有毒有害且被举报人未提供质检报告、中文标签和合格证,应当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其召回,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严查。四、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举报第三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信息,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平台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第三人产品为三无产品及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后,于2020年10月28日和10月30日对第三人进行检查和询问调查,经查其产品于10月15日前已经下架,现场和网店均已没有在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制作并送达浦市监检字﹝2020﹞11028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改正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质量问题,因第三人产品已经退回,无法对产品进行检测判断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申请人提供的“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以及“吉林卫视的报道”都没有具体证据,且新闻报道上曝光产品与被举报产品只是产品名称相同,一个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所有同类产品合格与否,检测报告只能对同批次抽检的产品负责,故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其购买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按照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订单号为133933312359,举报内容为:“在该平台上购买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回来后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拿到专业检测实验室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应会生成有毒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到的是一种臭鸡蛋的气味,人闻到少量就会感到恶心和呕吐,长时间入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需要商家拿出质检报告+合格证+执行标准+中文标签】”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已经及时纠正,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订单号为133933312359,投诉内容为:“在该平台上购买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回来后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拿到专业检测实验室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应会生成有害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需要商家拿出质检报告+合格证+执行标准+中文标签】”。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在其京东店铺:专营店内未发现有该款产品,在经营场所内也无相关产品。但被投诉人承认自己的确销售过臭屁包,在店铺的自查自纠中已发现了臭屁包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已下架处理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并教育商家对所有在售产品进行再一次的自查自纠。同时,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诉求,商家明确表示只接受退货退款,拒绝其他诉求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且于2020年11月3日电话告知投诉人。”

以上事实,有订单编号为133933312359的订单详情、涉案产品图片、举报详情(订单号133933312359)、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工商注册信息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浦市监检字﹝2020﹞1102801号)、投诉详情(订单号133933312359)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后,于2020年10月28日和2020年10月30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符合程序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涉案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或涉案产品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在其店铺的自查自纠中已发现臭屁包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已下架处理的情况后,向第三人送达浦市监检字﹝2020﹞11028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所作的关于订单号133933312359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25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