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80000/2021-39715 | 文件编号: | 浦农〔2021〕111号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组配分类: | 部门乡镇文件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2021年度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发展办公室:
围绕农药减量使用,解决农业劳动力短缺迫切需求,积极培育扶持装备精良、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和散户覆盖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专业防治”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规范实施,结合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参照实施。
附件:2021年度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2021年度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社会化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725号)等法律法规,围绕农药减量使用,解决农业劳动力短缺迫切需求,积极培育扶 持装备精良、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 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和散户覆盖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专业防治”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规范实施,结合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备案申报
(一)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浦江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植保、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治、 植保社会化服务或统防统治服务经营范围的植保、农业、农机、 粮食等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服务组织”)。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仓储设施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具有与植保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适应,并相对稳定的服 务队伍。服务队伍可以根据服务区域合理分布,并由1个及以上 的植保技术员和若干个田间作业人员等组成。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 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 作物病虫害防控相关用品;开展防控效果检查;
4、使用无人机的需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配置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适应的“飞防”设备和操作人员。
5、能真实有效提供防控作业全过程记录(包括使用农药名称、登记证号、剂型剂量、采购记录、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一个生产周期防治次数、末次防治时间、安全间隔期等相关数据原始台帐)。
(二)服务组织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前应向县植保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公、仓储场地照片;
3、田间作业规程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4、主要负责人(包括组织负责人、植保员、安全负责人) 名册信息;
5、人员、设备清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6、拟采用的植保社会化服务方案(用药方案);
7、植保社会化服务与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油菜)
(四)备案材料应在社会化服务方案实施前10个工作日提交县植保部门。
(五)县植保部门负责对服务组织进行遴选,并将主要信息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县植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异议人。
(六)县植保部门应当为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
(七)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控预案时,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控行动。
三、防控服务
1、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农户应当积极采用生态调控、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结合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开展有害生物防控。
2、服务组织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服务对象 共同商定服务形式和内容,与服务对象签订《浦江县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协议》,合理收取费用。
3、服务组织应根据县植保部门病虫情报,实际情况,结合作物生育期开展防控。
4、服务组织开展防控时,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实施具有安全隐患的防控作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5、农药废弃包装物、过期农药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回收登记处理。
6、服务组织应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照片等台账一并整理归档保存,并保存2年以上;财务资料按相关规定 归档保存。
7、防效、药害等质量事故责任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1)使用植保无人飞机等植保器械的,应约定用液量等指标;
(2)由于服务对象配合不到位,造成的防效不达标,其影响产量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3)因服务组织服务不到位,防控不当造成的药害等损失,由服务组织承担。
四、扶持与奖惩
1、财政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专业化、 规范化的植 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扶持。
2、扶持资金从县农发资金列支。由所服务乡镇(街道)通过服务组织银行账户发放。采用先服务后奖励方式,每年一次。
3、符合扶持条件的服务组织,扶持标准如下:单一作物:规模主体,飞防服务费10元/亩。小规模主体,社会化服务20元/亩。统一使用服务组织提供的农药。每季作物补助1次。
4、面积确认。(1)无人机内置储存作业数据和作业确认单作为补助面积认定的主要依据,经核实后作为飞防补助面积。补助面积结算按照从小原则,种植面积(一般根据土地确权面积和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小于核定飞防面积的按照种植面积结算。规模主体粮食种植面积确认参照当年水稻、小麦种植补助验收面积可不再实地验收。 (2)使用传统器械统防统治的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5、接受扶持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服务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服务对象,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未按照服务协议履行服务的;
(2) 违规使用农药的;
(3) 服务评价较差的;
(4) 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信息;
(5) 造成严重药害,及人畜中毒伤亡等生产事故的;
(6) 不接受监督指导的;
(7) 以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控费的;
(8) 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9)《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农业主管部门接受群众举报,并对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对评价评分前3名(且评分超过70分),在下列项目中予以奖罚:
(1)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等荣誉称号;
(2)对评分小于60分,且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补助植保社会化服务的资格。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服务资金补助:
(1)未签订服务合同的;
(2)作业后合同订立双方产生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置的;
五、操作程序
1、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作物病虫害服务合同(附件1),小规模主体向村级组织报名参加病虫害统防统治,由村级组织统一代表本村种植主体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
2、提供作业服务。
使用无人机服务的防治之前,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作业区域单元基数(包括作业区树木、电缆电线等障碍物,四周界址、面积测量和地形坡度等)调查。防治结束后,填制《浦江县飞防服务作业确认单》(附件3),一次一份。不提供无人机飞行轨迹、区域面积的不予承认。小规模主体需提供双方签字。
3、村级组织公示。
服务组织完成防治作业后,填报《浦江县农作物统防统治面积公示表》(附件4),在服务对象农作物种植所在地各行政村(社区)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摄清晰的远近两张公示现场照片进行存档。村委会对种植面积与飞防面积、作业情况等进行核对,经行政村(社区)确认无误后公示表盖章递交。
4、建档申报。
作业服务组织要认真做好作业台账。作业服务实施完成后分乡镇填报《浦江县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服务补助申报表》(附件5)。按照公示表+公示照片+作业资料(防治合同、作业确认单、无人机飞行轨迹、区域面积、农户承包租赁合同或确权登记证)等反映作业服务信息的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相关乡镇(街道)审核,小规模主体可不用提供农户承包租赁合同或确权登记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最后按照乡镇核定验收面积填报《2021年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服务汇总表》(附件7)。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5、验收办法。
乡镇(街道)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在全县范围内抽取参与申报的行政村、种植大户各15个进行检查,抽查方式主要为查看台账和农户走访等。确认无误(疑议)的补助对象,防治面积、补助资金等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水稻等种植面积确认可参照当年粮食扶持政策文件验收面积,不再进行实地测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进行申报,确保补贴政策有序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作物监测预警工作为病虫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化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督查,严把操作流程规范,及时掌握实施进展情况。种植面积防治面积等相关数据确认做到村初审、乡镇(街道)验收、县抽查,并做好资料留存。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责任。对虚报面积或防治次数的责任单位要取消补助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补贴;对不符合要求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服务和资料报送
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要优化服务,降低作业服务价格,扩大服务面积;加强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并对安全作业负责;真实完整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表:1.浦江县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备案表
2.浦江县服务组织病虫害防治方案备案表
3.浦江县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备案统计表
4.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社会化服务合同(样本)
5.浦江县农作物规模主体病虫害飞防作业单
6.小规模主体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单
7.统防统治面积公示表
8.浦江县农作物社会化服务组织统防统治补助申报表
9.2021 镇农作物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汇总表
附表1:
浦江县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备案表
一、基本情况 | |||||||||||||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
详细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植保技术员 | 联系电话 | ||||||||||||
二、防治人员(人) | |||||||||||||
从业人员数 | 其中 | ||||||||||||
固定从业人员 | 植保技术员 | 无人机飞手 | 参加保险人员 | ||||||||||
三、植保器械及防治能力(台/套、亩) | |||||||||||||
植保无人机 | 担架喷雾机 | 喷杆喷雾机 | 风送喷雾机 | 其他器械 | 日作业能力 | ||||||||
四、统防统治面积(亩) | |||||||||||||
作物名称 | 水稻 | 小麦 | 油菜 | 玉米 | |||||||||
防治面积 | |||||||||||||
其中自有面积 | |||||||||||||
五、参加培训记录 |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机构 | |||||||||||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附表2:
浦江县服务组织病虫害防治方案备案表
| ||||||
防治对象 | ||||||
防治时间 | 药剂名称 (有效成分及含量) | 登记证号 | 每亩用量 (毫升或克) | 折纯 | 备注 | |
是否按照病虫情报推荐药剂防治 | 是() 否() | |||||
防治 效果 评价 情况 |
附表3: 浦江县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备案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
序号 | 服务组织名称 | 详细地址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从业人员数 | 现有植保机械数量(台、套) | 日作业能力(亩) | 统防统治服务面积(亩)(附服务协议和方案) | 是否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 获得奖补资金数额 | |||||||||
植保无人机 | 喷杆喷雾机 | 风送喷雾机 | 担架式喷雾机 | 其他 | 合计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油菜 | 合计 | |||||||||||
附表4:
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农户):
乙方(提供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做好甲方在该区域所有统防统治服务。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该区域统防统治与甲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 病虫草害防治服务,面积约为 亩。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收费防控服务内容包括: 病虫害防控包 括 的农药及其他防控材料和防治作业,付款方式
三、乙方 根据县植保部门提供的病虫情报,乙方调查结果,结合农作物生长发育 等情况,进行防控,并对防控效果进行评价; 建立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农事档案,对每次防控时间、防治面积、用药数 量、防控效果等作如实记录;
四、安全协调有甲方负责,如周边有鱼塘、养殖场、学校、机关、铁路、公路、高压线等易被影响事物由甲方提前说明,乙方同意作业后出事故与甲方无关。对于确实影响飞防服务的地块,乙方应及时和甲方沟通并争取获得业主了解,如果甲方坚持要实行作业任务那么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甲方负责,
五、因防控作业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补打费用(包括服务费和药剂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业时造成的车辆、防控器械等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田亩数以农户图纸为准。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满另行签订。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可增补协议;经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表5:
2021年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规模主体飞防作业确认单
服务组织名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农户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作物类型 | 种植面积 | 确权面积 | |||
租赁面积 | |||||
作业时间 | 月 日 | 作业面积 | 亩 | ||
作业地点 | 作业费用 | 元/亩 | |||
防治对象 | 防治药剂 | ||||
农药通用名称 | 含量 | 剂型 | 亩用量 | ||
农户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 服务组织(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 ||||
村委会(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局抽查意见(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6:
2021年浦江县小规模主体病虫害防治作业确认单
村 负责人 电话
服务组织 负责人 电话
序号 | 作业日期 | 药剂 | 亩用量 | 种植面积 | 作业面积 | 施药 方式 | 农户 签字 | 农户电话 | |
(含量、成分) | |||||||||
服务组织(盖章):服务组织承诺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局抽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 |||||||||
附表7:
浦江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公示表
乡镇: 村: 社会化服务组织:
序号 | 姓名或 名称 | 作物 名称 | 种植 面积 | 统防统治实施面积(亩) | 所在地 (自然村) | 备注 |
合计 |
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签字)
举报电话:镇农办 公示时间:起 年 月 日
镇纪委 止 年 月 日
附表8:
浦江县农作物社会化服务组织
统防统治补助申报表
业 主 | 联系电话 | ||
单位 (所在村) | 申报项目 | ||
补 助 内 容 | (需注明农作物统防统治具体内容**作物**亩,表格资料附后) | ||
乡镇(街道)验收 意见 | 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符合第 项,第 条规定。 领导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局部门 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9:
2021年 镇农作物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补助汇总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 村 名 | 户数 | 规模主体种植面积 | 防治面积 | 奖励资金 | 小规模主体种植面积 | 防治面积 | 奖励资金 | 备注 |
合计 | |||||||||
服务组织承诺:以上所填写的各项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