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30000/2021-3869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8-0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8-0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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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要提交上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为加强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监管,我局将严厉打击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持证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对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仍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为过渡期,对过渡期内完成违法行为整改(即期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补充填报并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处理方式以进行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过后仍未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特此通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2021年8月3日
信息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