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70000/2021-3793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7-02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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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燃气液化气价格存在地区差价,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经营者完全无视社会公共安全,跨区域运输、充装和销售瓶装液化气时有发生。 近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称,浦江县永兴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况。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南中队立即响应,前往该燃气公司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发现,4月27日11时左右一辆车牌号为浙G8U5B6的银色面包车驶入该燃气公司,于11时35分驶出。执法队员对照移交线索发现,该车辆正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吴某所有。 “他运来的是义乌的燃气瓶,当天一共是32瓶,我们充了30瓶,其中2个瓶子是不合格的没有充装……”面对视频“铁证”,该燃气公司负责人承认违规给吴某充气的事实,并坦言因为公司生意不好,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并不会仔细核对客人是否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该燃气公司于2月21日及4月27日两次为吴某充装燃气,合计充装15公斤瓶装燃气34瓶,共计获得违法收入 2924 元整。吴某为义乌苏溪义北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廿三里门市部送气工,因浦江县燃气充装价格低于义乌市价格,便萌生了跨区域充装、销售瓶装液化气以赚取差价的念头。 鉴于浦江县永兴液化气有限公司为吴某充装瓶装燃气用于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2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无小事”。燃气作为城市生产生活的重要能源,应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 因此,经营者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触及法律底线,扰乱燃气市场秩序。同时,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液化气充装站购买瓶装燃气,切勿因贪图方便和便宜,购买无证经营点的产品。 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燃气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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