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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JD070000/2021-3791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大畈乡
生成日期: 2021-07-01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大畈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1 16:25 浏览次数: 来源:大畈乡人民政府

大畈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浦财农〔2021〕124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大畈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浦财农〔2021〕124号、《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委发20193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资金使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项目立项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八个方面,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1.资金使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大畈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大畈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两年为一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2.职责分工 

大畈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面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日常工作和具体指导,抓好具体工作协调。做好项目监督,财政监管。各项目实施乡镇(单位)承担项目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自评。

3.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原则上应符合已上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如奖补资金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分配要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择优确定,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要程序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项目确定下达建设计划。对于实施主体为农业部门,且建设内容符合上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的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实行备案制。

4.项目资金管理

乡财政所乡农办在收到县有关文件,在项目批复后按照“先建后补,按进度拨款”的原则,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补助资金。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5.项目实施管理

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在收到项目建设计划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按时按量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或二年内没有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将自动取消该项目。

6.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检查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核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程序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农业部门核查验收。项目实行审价(审计)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7. 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项目资料、验收报告、审价(审计)报告、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立健全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8.资金使用监督

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适用范围

五、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管理办法》由大畈乡财政所,大畈乡农办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