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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JD070000/2021-37909 文件编号: 大政〔2021〕38号 发布机构: 大畈乡
生成日期: 2021-07-01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大畈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1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大畈乡人民政府

GPJD99N-2021-002

 

 


大政〔202138


关于印发大畈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大畈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大畈乡人民政府 

                                               2021年71

 

 

 

大畈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委发〔2019〕3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管理贯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全过程。

第四条  领导小组是乡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牵头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全乡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年度指导计划和实施方案。乡财政所负责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与分配

第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建设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村建设,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发动群众以及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资的有效机制。乡财政部门要把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公共财政重点支出的范围,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确保乡村振兴资金的需要。

第六条  根据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合理安排,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参与建设的示范村。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庄规划编制、培育特色富民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村容村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弘扬文明乡风、推动乡村治理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村级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六)修建楼、堂、馆、所;

(七)项目不按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随意变更项目的(经乡村振兴办公室同意变更的除外); 

(八) 有弄虚作假及其它不合理开支。

第九条  村级项目奖励资金必须按照《浦江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要求,纳入乡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各项开支账目应在村内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加强项目成本核算。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实施地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向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报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变更,并及时向县级报备。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财政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中发现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浪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补助、撤销项目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后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畈乡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