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716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秘书科 | |
生成日期: | 2021-05-29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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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的公告》的情况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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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的公告》的情况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可以免征水资源费,具体免征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范围内的居民饮用水问题,减轻农村居民负担,迫切需要对我县免征范围进行确定。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免征范围:
1.丽水村等64个行政村中通过174个单村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2.车门村等38个行政村中通过车门水厂等11个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二)明确不再列入免征范围的情况:
以上两类行政村今后如纳入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不再列入免征范围。
(三)明确供水工程职责:
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每月如实统计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量,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
四、适用范围。
全县。
五、实施日期
《关于公布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的公告》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
六、解读责任
由浦江县水务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彭思灿,联系电话:84209668。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