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行政执法局 >部门动态
索引号: 330726ZF270000/2021-3756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6-20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城市绿化不容破坏,已有12人被罚
发布日期:2021-06-20 17:31 浏览次数:

 

年纪轻轻的人,怎么说秃就秃了?好好的绿地,怎么也……

近日,黄宅执法中队在镇政府门口公园绿地上接连查处2起绿地违停案件。从图片上可以看到,由于私家车径直开上了绿化带,车轮碾压过后留下无情的“伤痕”,甚至已经没有绿化只剩“带”了。

针对如此毁绿行径,执法队员通过车牌号码联系到车主,在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对其绿地违停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让这一“无情”之举付出应有的代价。

 

马路上违停,交警要抄告

人行道上违停,城管要贴罚单

那停在绿地上,总没人管了吧?

NO!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5月1日已施行

作为我市首部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规范规划和建设、强化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关法律责任,为保护和建设城市绿化再添一道保障。

其中,对于一些常见的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标准,再次束紧了行为防线。像日常生活中把城市绿地当“停车场”“自有地”“菜地”等不法行为,都要面临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

(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将面临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损坏绿化设施的,将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罚。

自《条例》实施以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累计查处相关案件12起,处罚金额5700元。接下来,执法部门将对城市绿化、绿化设施随意“动手动脚”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若还心存这种侥幸,罚单让你长记性!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