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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50000/2021-3657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5-08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销售有“保健功效”的鸡蛋,浦江一超市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1-05-08 16:42 浏览次数:

鸡蛋有改善记忆力,促进肝细胞再生,并对女性起到调理阴阳、温补肝肾、养血通络的功效?

近期,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声称其在浦江县某超市内购买了一袋鸡蛋,鸡蛋的标签上印有具备上述保健功效的宣传用语。看着标签,举报人提出了疑问:鸡蛋不是保健食品,为什么宣传了保健功效,这种情况是否涉及违法?遂向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后,立即对被举报超市开展检查。现场发现了2款生鲜鸡蛋,其中一款挂牌标签上印有如下宣传信息“柴鸡蛋富含DHA和卵磷脂、卵黄素,对神经系统和身体发育有利,能健脑益智,改善记忆力,并促进肝细胞再生”;另一款则宣传其产品特点“对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增强记忆力,缺锌引起的厌食、弃食、免疫力低下具有保健作用。并对女性起到调理阴阳、温补肝肾、养血通络的功效。”

该超市涉嫌销售宣传保健功效的普通食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超市经营者未能如实提供上述鸡蛋的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地址,同时承认上述宣传内容没有科学依据支撑。目前,该案件已调查终结。当事人销售宣传保健功效的普通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没收扣押在案宣传保健功效的鸡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是为了让普通食品剥离迷幻的外衣回归到食品本身的自有特性,让消费者挑选食品更加简单明了。另外,食品经营无小事,相关从业人员要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信息来源: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浦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