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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1-36999 文号: 浦财预执〔2021〕113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5-27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GPJD12-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09:59 浏览次数:

GPJD12-2021-0001

 

浦江县财政局文件

 

浦财预执2021113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现对《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6114号)、《浦江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浦财预执201817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廉政承诺书

 

                        浦江县财政

      2021511

(此件公开发布)

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采取主管部门统一委托的,下属单位依据采购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单独委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浦江县人民政府——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3年。

    第十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浦江县辖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浦江县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浦江县支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供

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中标银行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1),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行政事业单位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  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浦江县人民政府——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委托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财政审计、人行浦江县支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应制定完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局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人行浦江县支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第三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浦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1 615日起施行,《浦江县财政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财预执〔2018175号)同时废止,我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财预执2021113)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浦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56日印发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