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659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5-1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加快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33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县统计局草拟了《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浦江县人民东路40号,县统计局,邮编:322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13072430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联系人:潘学仁,联系电话:84128082。
浦江县统计局
2021年5月10日
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33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四上企业”应重视统计工作,依法设置或指定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负责统计工作的内部机构。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应设立统计机构,亿元以下企业也应确定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 “四上企业”应选配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相关统计业务培训,具备数据收集、计算机处理、网络上报、台账整理的能力,负责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5000万以下企业也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或会计事务所)代理统计业务,企业必须向代理方及时、如实、全面提供统计及相关资料,并将委托情况报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代理方根据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按照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本意见实施起所有新增“四上”企业均需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得委托统计(或会计)中介机构代理。原在库的5000万以下企业条件成熟的逐步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四上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上岗前需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辅导。
第六条 企业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为统计人员提高素质创造条件。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企业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领取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拒绝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并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本企业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督促本企业统计机构及人员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等内容的填写应当与实物、账卡相一致,同时签署填写人员的姓名和填写时间。
第十条 按政府统计机构要求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四上企业”应建立健全种类齐全统计台账,具体如下:
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台账、财务主要指标台账、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批零住餐企业:购销存台账、财务主要指标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建筑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完成情况台账、工程进度情况台账、材料消耗情况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房地产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台账、商品房销售情况台账、财务主要指标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服务业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台账、劳动人员及工资统计台账等。
统计台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
(二)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
(三)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备查,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五章 强化统计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统计人员管理。企业应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责任到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自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职称考试,以及各种统计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的学习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明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操作规范,制定统计报表的工作流程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定期进行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建立健全、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是否正确、原始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吻合等内容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自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文字说明、统计分析等纸介质及磁介质储存的统计资料。企业应对统计资料的管理、调用和移交作出规定,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统计机构应强化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每年按照《浦江县企业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并按评定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重视统计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或统计台账不健全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及其他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县统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