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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1-3535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法规科)
生成日期: 2021-03-15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关于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09:2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制度,切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水平,现将由县民政局牵头拟草的《浦江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15日—22日。

二、意见征集方式:书信、电话、电子邮件(邮箱:邮箱:43980009@qq.com)。

三、联系人:王云峰;联系电话:84103881。

 

 

 

浦江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5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浙社救联席办〔2019〕8号)等要求,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政府决定建立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司法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民银行、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组成,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县委、县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协助做好提供本单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提供接口,配合做好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平台建设。

 

 

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二、县委编办:配合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各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落实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益。

四、县信访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县发改局:支持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支持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六、县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七、县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县民政局: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

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为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九、县财政局:参与制定社会救助政策,负责落实和管理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协助民政部门推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十、县人力社保局: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实现就业。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十一、县建设局: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为受灾居民住房重建或修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疾病应急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医疗卫生服务管理。

    十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军人救助制度。牵头研究制定退役军人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救助政策与优抚政策的制度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提供救助。

    十四、县应急管理局: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十五、县税务局:配合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十六、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十七、县统计局: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与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八、县司法局:督促指导、审查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九、县医疗保障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承担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直接医疗救助、罕见病救助等工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信息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

二十、县人民银行:指导各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救助的家庭成员相关金融资产信息(存款余额、理财产品余额等),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二十一、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

二十二、县总工会:指导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及时提供困难职工帮扶信息。

二十三、县妇联:协助做好孤儿、单亲母亲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工作,广泛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困难家庭女童完成学业。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二十四、县残联:提供残疾人社会救助相关信息。指导残疾人社团组织开展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十五、县红十字会:根据法定职责,参与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开展防灾备灾、灾害救援救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实现救助信息共享。

二十六、县慈善总会: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与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衔接,提供救助相关信息。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