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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三批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8 15:52 浏览次数:

浙财农〔2020〕63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修复灾毁农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69号)和《财政部关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灾毁农田修复方案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函〔2020〕54号)要求,结合各地承担的灾毁农田修复任务,现将2020年第三批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扣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9〕63号)已下达给你们的部分资金(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此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0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修复任务和绩效目标,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表,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完成灾毁农田修复任务。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0年第三批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调整用于灾毁农田修复)分配表

2.2020年第三批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调整用于灾毁农田修复)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2020年第三批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调整用于灾毁农田修复)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市县

此次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此前已下达

资金扣回


全省合计

3158

3158

1

杭州市

富阳区

119


2

淳安县

65


3

湖州市

吴兴区

140

140

4

长兴县

463

463

5

安吉县

367

367

6

永康市

1204

1010

7

东阳市

79

79

8

义乌市

160

160

9

磐安县

432

810

10

武义县

129

129


附件2:2020年第三批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调整用于灾毁农田修复)绩效目标表.doc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