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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50000/2021-3443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04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市监案字〔2021〕第115号)
发布日期:2021-02-04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字〔2021〕第115号

 

当事人:浦江县贤福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6MA2FQH6U66

住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福泰隆广场F049号

经营者:王贤福                      

身份证号码:330323******7919      

联系电话:18006686712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西路4号

2020年04月29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福泰隆广场F049号由王贤福经营的浦江县贤福奶茶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奶茶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该店的门头招牌、收银柜台、墙面等店内装潢、产品菜单、产品包装上发现了“古茗”标识,并在该店内发现一批含有“古茗”标识的产品包装材料。另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店收银电脑中的收银软件“美团收银”,从中调取了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订单记录共931笔。王贤福在现场全程陪同此次检查,其现场提供了食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等物品的进货票据、合同编号20160605的古茗茶饮特许经营合同、《关于与579020号门店解除加盟合同的告知函》(温良贸函﹝2019﹞106号),但其在现场无法提供与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与“古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相关证明。执法人员以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对现场查获的含有“古茗”标识的产品包装材料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6日以合伙人金桂冠的名义,与“古茗”商标所有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温岭市大溪古茗餐饮店签订了合同编号20160605的《古茗茶饮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5日。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取得“古茗”商标的独占许可后,未对当事人进行授权,一直对当事人正常供货,属于默许当事人使用“古茗”商标。在2019年3月15日,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违约为由,向当事人寄送了《关于与579020号门店解除加盟合同的告知函》(温良贸函﹝2019﹞106号),单方面与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停止供货并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古茗”商标。当事人在合同到期未续签,且未取得古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将“古茗”标识用于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当事人经营者王贤福的两个儿子(王安、王东晓)曾于2019年9月16日参加了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双方之间还有合同保证金、培训保证金等一系列资金纠纷未解决。鉴于双方一直有纠纷往来,且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存在默许使用的情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应为本局2020年4月14日收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之日起。因当事人收银电脑只能记录近7天的营业额,执法人员提取到当事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营业额为17111元。综上,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4月14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1份共26张,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020年0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202004月29日、05月28日、06月0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贤福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收银电脑中拍摄的2020年4月23日至4月29日期间的营业额账单照片共计9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期间的经营额;

证据六:王贤福提供的古茗茶饮特许经营合同、《关于与579020号门店解除加盟合同的告知函》复印件各1份及与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材料13张,证明当事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证据七:2020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对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卢勇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卢勇提供的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阮修迪身份证复印件、卢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卢勇的身份;

证据九:卢勇提供的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材料14张,证明商标所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本局于202101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古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门店装潢及销售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古茗”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含有“古茗”标识的店面装潢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浦江县建设银行营业部(帐户: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9001;执收单位代码:10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单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