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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1-3484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25 主题分类: 测绘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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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5 09:43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于2009年3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之后又于2013-2016年期间先后制定实施了《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上述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等系列法规文件,对信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也对深入实施并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需求,有必要重新制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息公布及修复、结果应用、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共28条。

(一)总则。提出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和鼓励政策。

(二)信息征集。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和征集途径,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完成信息征集工作,对所征集到的信用信息于下月15日前完成核查,确保所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信用评价。首先明确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共5级。然后对信用等级评价提出具体要求,按照信用信息计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后得出。

(四)信息公布及修复。明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布频次、公布途径、信息查询渠道,并对信用信息修复及异议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五)结果应用。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信用档案查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提出对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鼓励措施,提出对D级及以下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惩罚措施。

(六)责任追究。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作了规定。

(七)附则。明确了在浙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原省测绘局于2009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于2013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1月17日至3月3日,本《办法》公开征求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45条意见,采纳25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9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剑强

电话:0571-8887734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