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C40000/2021-3473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集团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2-1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办事服务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尊敬的用水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供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浦江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浦江县城市供水价格并实施阶梯水价的通知》(浦价〔2015〕14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2月1日(用水时间)起供水价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
1.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4类调整为3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2.凡城乡供水范围内“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户实行阶梯水价或合表水价:
1. 阶梯水价执行以年度为计量交费周期,阶梯水量额度不跨年度使用。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具体详见附表)。
2. 居民用户用水人口以户籍人口为核定基础(仅可申请一处),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或家庭成员)凭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自来水公司营业窗口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手续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标准。每增加1人,每级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0立方米,且当年增加的年用水额度按年度剩余用水月份折算,下一个抄表期执行新用水基数。申请增加用水基数与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手续相同,均经自来水公司核准后,下一个缴费期执行新用水量基数或合表居民用水价格标准。
申请人办理申请实行一年一定(不跨年度执行)。用户应在有效期前两个月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恢复默认用水人口数(4人及以下)。
3.合表居民用户指城乡供水区域尚未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总表,如高层住宅单元总表、城区及农村生活用水总表,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城乡居民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详见附表)。
三、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用户
1. 城乡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户主(家庭成员代办需提供户口簿)可凭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如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应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到营业窗口申请办理执行合表居民用水价格。经核准后下个缴费期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标准。
2.城乡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类标准执行。
3.城乡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同时用于居住和经营的,用户应申请分装经营性水表,居住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经营性部分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不能分装的从高适用水价,或核定年度用水量268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超出水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计收。
四、新装、过户、变更用水性质用户水量额度
1.“一户一表”居民新装用户的首年度阶梯水量额度,分级水量标准按全年分级水量标准和实际用水月份折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2.用户因房屋产权变更办理过户、或变更用水性质的,年阶梯水量按实际用水月份折算后调整。
五、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浦江县财政局、浦江县物价局、浦江县水务局《浦江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浦财综[2016]3号文件精神,县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申请、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并下达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用水户应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城市节水主管部门递交用水计划申请,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县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将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对所有用户进行全线抄表,2月份抄见的用水量执行以往的用水价格,从2016年3月、4月抄见的用水量开始执行新标准。在价格调整之际,给您的生活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希望您一如际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请您就近选择中行、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按时缴纳水费。同时为方便我公司开展短信温馨提醒业务,请及时向营业所告知或更正您的联系方式。
如遇有关水费、维修以及服务等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84111589 浦阳营业所:84121921 黄宅营业所:84250656 郑宅营业所:84286711
浦江县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供水 价格 | 污水 处理费 标准 | 到户 价格 | 适用范围 | |||
居民生活用水 |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用户 |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268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 1.95 | 0.45 | 2.40 |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 | |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268立方米至456立方米(含)的用水量) | 2.90 | 0.45 | 3.35 | ||||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456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 | 5.85 | 0.45 | 6.30 |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05 | 0.45 | 2.5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非工业用水 | 2.85 | 1.20 | 4.05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 ||
工 业 用 水 | 一般工业 | 2.85 | 1.20 | 4.05 | |||
铅酸电池、电镀、印染、化工、造纸、制革、制药等重污染工业 | 2.85 | 2.30 | 5.15 | ||||
特种用水 | 3.70 | 2.30 | 6.00 |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 |||
备注:供水价格中包含原水费和水资源费。
信息来源:集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