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70000/2021-4194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2-0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交通秩序,有效利用停车资源、净化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自11月29日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公共停车位被长期占用的不文明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街路及两侧人行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门前屋后等公共区域施划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属于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整治 行动中,各执法中队按照“宣传为主、处罚为辅、劝罚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入村入社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商户和群众不得私占公共停车位,另一方面,对擅自设置的车挡、地桩、地锁或者水泥墩、锥形桶等障碍物坚决予以清除。 整治前后对比照 在强化宣传引导、重点清理整治的同时,依法查处一批沿街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阻碍车辆正常停放的行为。根据《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动首日,累计纠正非法占用停车位行为360余起,清理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277个,凳子、椅子等杂物74个,处罚3起。通过教育与整治、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达到“清理一批、处罚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有效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占道乱”问题。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交警等部门把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管控纳入常态化工作范围,不断加大停车秩序管理整治力度,切实“还路于行、还路于民”。对于私自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清理一起! 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私占公共停车位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影响文明城市建设。执法君提醒广大商家和市民,切实增强安全和法制意识,树立起良好的公德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共同营造辖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速递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