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7322 | 文号: | 浦财农〔2021〕124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GPJD12-202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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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12-2021-0002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 文件 |
浦财农〔2021〕124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大决策部署,高水平推进我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现将《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 6月4日
浦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印发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浙财函〔2019〕608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两年为一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职责分工
(一)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面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日常工作和具体指导,抓好具体工作协调。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监督预算执行,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四)各项目实施乡镇(单位)承担项目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自评。
三、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原则上应符合已上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如奖补资金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分配要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择优确定,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一)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照制定实施方案后,须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实施主体立项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公章)。
(1)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3)项目预算书;
(4)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现状的图片或相关材料;
(6)项目主体承诺书(附件3);
(7)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文本等;
(8)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2.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公章)。
(1)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3)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现状的图片或相关介绍材料;
(4)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二)项目初审、复审。
1.各乡镇(街道)应对本辖区内提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初审,经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签署评审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三)项目确定。
根据上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对申报的项目组织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立项实施的项目组织遴选、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通过的予以立项。
(四)下达建设计划。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农业部门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对于实施主体为农业部门,且建设内容符合上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的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实行备案制。各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6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报省财政厅。
(二)项目批复后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拨款”的原则,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后,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价(审计)报告,并由所在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初验,初验合格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验,抽验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三)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在收到项目建设计划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按时按量完成建设任务。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农业部门备案。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附件7)。
(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填报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表(附件6)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或二年内没有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将自动取消该项目。
六、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方案相符,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2.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制度和财务制度是否建立,投资规模和资金预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建立项目专账明细核算等。
3.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和技术指导主体的建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相应措施及后续管理是否到位,项目信息反馈、进度报送制度建设及报送情况。
4.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投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项目验收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核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验收的书面申请(附件4)。
2.乡镇(街道)验收:各乡镇(街道)应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进行验收,并填报验收表(附件5)。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准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县农业部门报送验收意见。
3.农业部门核查验收:农业部门应在收到乡镇(街道)验收意见或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30日内组织进行核查验收。
(四)项目实行审价(审计)制度。
通过项目验收的,县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价(审计)报告。
(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报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管理负责。
七、 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一)由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项目资料、验收报告、审价(审计)报告、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按进度拨款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资料、合同等相关资料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资金拨付后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资金使用监督
(一)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二)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后30日起施行。
附件1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单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省级财政资金 | 万元 | |||||||
县级财政资金 | 万元 | 自筹资金 | 万元 | |||||||
建
设
内
容 | 分项目 | 投资额 | 省级财政补助 | 县级财政补助 | 自筹 | |||||
1 | ||||||||||
2 | ||||||||||
3 | ||||||||||
合计 | ||||||||||
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一 | 项目名称 | ||||||||
二 | 项目实施单位 | ||||||||
三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四 | 项目主管单位 | ||||||||
五 | 项目建设地点 | ||||||||
六 | 土地性质或来源 | 是否粮食功能区 | □是 □否 | ||||||
七 | 项目建设年限 | ||||||||
八 |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 ||||||||
九 | 项目建设分项 名称 | 建设 地点 | 投资(万元) | 省财政投资(万元) | 县财政投资(万元) | 自筹资金(万元) | 进度安排 | ||
分项1 | 软件开发 | ||||||||
① | |||||||||
② | |||||||||
分项2 | 设备购置 | ||||||||
① | |||||||||
分项3 | 基础设施建设 | ||||||||
① | |||||||||
分项4 | 其他 | ||||||||
合计 | |||||||||
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承 诺 函
我单位申报的项目,现承诺如下:
1.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
2.自筹资金及时到位;
3.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4.申报项目内容未取得任何财政资金补助;
5.如有违法行为,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验收申请报告
:
我单位申报的项目现已按计划实施完毕,请予以验收。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验收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立项 文号 | ||||
实施单位 | 联系人 |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建设地点 | 建设 时间 | ||||
项目总投资 | 财政 补助 | 省财政 | |||
县财政 | |||||
项目批准建设内容 | |||||
项目自验意见 |
(盖章) 自验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街道)验收意见 |
(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6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一 | 项目名称 | |||||||||||
二 | 项目主管单位 | 负责人 | ||||||||||
三 | 进度安排 | |||||||||||
四 | 项目实施单位及建设地点 | |||||||||||
五 | 项目建设 分项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规模(数量) | 投资(万元) | 省财政 | 县财政 | 自筹 | 规模(数量) | 投资(万元) | 省财政 | 县财政 | 自筹 | |||
合计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7
浦江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进度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项目计划建设期 | 年 月 至 年 月 | ||
序号 | 项目完工情况简述 | 完工进度(%) | 预计完工时间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说明: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