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4271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2-29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变化一
原政策
出生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本条其他款下同),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
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本条其他款下同),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 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落实“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政策的需要。
变化二
原政策
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调整后
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方便在金华大市范围内就读大学生统一参保缴费,按学制一次性缴纳的缴费标准为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
变化三
新增加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落实“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政策的需要。
变化四
原政策
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大病保险选缴保费的,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入员的待遇享受。
调整后
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大病保险选缴保费的,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入员的待遇享受。
政策解读
调整后,新生儿自出生之起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时间段保持一致,符合统一制度规定。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