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42471 | 文号: | 国务院令〔2021〕1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2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登记号: | 浦林长办〔20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浦林长办〔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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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林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林长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县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局:
《浦江县林长制配套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江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浦江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
浦江县林长制配套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湿地资源的主体责任,结合《浦江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制定以下七项配套制度。
一、浦江县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
各协作单位应明确1名领导为协作组成员,1名干部为联络员,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级党组织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林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支持和推进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项
目等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开展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知识科普教育,加强校园绿化建设、提升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各类涉林犯罪行为,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保障等工作。
县国资办:负责协调县属国有企业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承担县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评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调处登记争议;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工作;查处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相关行政案件;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完成浦阳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承办林长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协同做好城市湿地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绿化建设与管护,对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处范围内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及周边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林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加强与林长制办公室湿地管理工作衔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农田林网、村庄绿化建设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森林旅游发展和配合做好仙华山市级“十大名山公园”建设。
县审计局: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自然资源保护和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监督和执法;牵头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管工作,按照权限查处自然保护地内违法案件;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以及为交易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仙华山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因野外用火引起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对流动摊贩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期间天气预测预报服务。
二、浦江县林长制会议制度
为切实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保障县级林长制工作有序运行,顺利推进我县林长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总林长会议制度
1.县级总林长会议由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县级林长,各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林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2.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4.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5.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6.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和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县级林长会议制度
1.县级林长会议由县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有关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相关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成员,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2.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3)研究县林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4)县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4.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5.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级林长审定后印发。
6.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以及相关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县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1.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县林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
2.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或县林长制成员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县级林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林长会议或县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县委、县政府,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林长会议或县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县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各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4.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5.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6.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的,由相应成员单位负责抓好协调、办理和落实,县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县林长制办公室的,由县林长办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三、浦江县林长制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根据《浦江县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林长对责任区内森林和湿地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和解决。
第三条 巡查范围及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级负责的原则,巡查侵占林地(湿地)、开山毁绿、盗采盗伐、滥砍滥伐等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的问题;巡查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防控等工作措施是否得到落实;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前期已有明确整改意见、治理管护难度较大的区域热点难点问题。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包括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毁林开荒等非法占用林地资源行为;非法开矿建厂、采石挖沙和随意侵占破坏林地行为等;
(二)破坏森林、林木资源行为,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林木行为,违反规定将火源带入林区的行为等;
(三)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包括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地内的土地、水域行为;
(四)破坏湿地资源行为,包括毁湿开垦行为,在河道、沟渠等湿地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行为,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外围水系行为等,在湿地公园内擅自投放或种植外来物种;
(五)违反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行为,包括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行为,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等;
(六)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行为,包括损伤树皮,攀折树枝,在树上敲打、钉钉、刻画,在树冠覆盖范围内圈围、挖土、堆物、堆肥、堆料、堆垃圾或者焚烧物等;
(七)重点防火期和重点防火区域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八)其他影响和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巡查方式
各级林长巡查责任区采取实地暗访、全线督查、随机询问周边群众、书面问卷调查、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开展,可配合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林长履职,跟踪做好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主动向同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林长巡查责任区的宏观协调、统计汇总和下级林长巡查责任区的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林长制办公室和本级总林长(林长)、副总林长(副林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巡查频次
(一)县级林长巡查不少于1次/年;
(二)乡镇(街道)级林长巡查不少于1次/月;
(三)村(社区)级林长巡查不少于1次/周。
森林防火期等重点时段对重点林区加密巡查频次。林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林长。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护林员对林区森林资源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林长。
第六条 巡查发现问题和处置
(一)各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对本辖区内的问题无法处理的,应向本级总林长(林长)或副总林长(副林长)报告,立足于本级解决问题,对辖区内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上级林长报告;
(二)各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制作交办单(样表见附件),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三)林长巡查的频次和问题处置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
第七条 巡查记录及通报
(一)林长巡查及问题处置情况应如实填写《林长巡查日志》(样表见附件),还可采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保存巡查情况,作为《林长巡查日志》的附件资料。
(二)林长协助单位落实专人及时填写并妥善保存《林长巡查日志》,在林长每次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林长巡查日志》原件拍照或扫描成电子图片,报送到同级林长制办公室统计备查。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林长巡查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应用科技手段,不断提升林长巡查工作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附 :1.林长巡查日志
2.林长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
浦江县林长巡查日志
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村(社区)
巡查时间 | 巡查人员 | ||
巡查区域 | |||
发现主要 问题 | 问题现状 | ||
问题地点 | |||
责任主体 | |||
影像资料 | |||
处理情况 | 制止措施 | ||
制止效果 | |||
有无提交上级林长或部门 | |||
解决情况 | |||
备注 |
注:影像资料可以以照片、视频等形式留存电子档,也可打印后作为附件材料留存。内容较多表格不够时,可加纸附在后页。
林长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
编号:_______ 交办时间:___________
交办问题 | ||||
交办领导 | 完成时限 | |||
责任单位 | 牵头 | 责任人 | ||
协助 | ||||
协助 | ||||
交办内容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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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浦江县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县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
1.工作简报
(1)报送方式。乡镇(街道)和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部署、举措、动态、进展成效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县林长制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2)处理运用。县林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筛选后,以《浦江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县级林长,印发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2.专报制度
(1)报送方式。乡镇(街道)和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第一时间整理报送县林长制办公室。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2)处理运用。县林长制办公室对专报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后以《浦江县林长制工作专报》的形式报送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并印发相关单位。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以及其他专报事项。
(二)工作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和县林长对县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2.通报方式。以林长制县级会议、公文以及《浦江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3.工作要求。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网络发布制度
根据县林长制办公室和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参照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在认真选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利用浦江县政府网站、创建浦江县林长制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全县林长制工作动态信息。
(四)其他要求
1.县林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将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2.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或相关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浦江县林长制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扎实推进我县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县级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围绕林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主要内容包括县级总林长会议和县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县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上级部门批办的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 督查制度
第五条 督查工作分为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全面督查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查参照全面督查程序进行,可由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
第六条 全面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象为乡镇(街道)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查立项。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需要,全面督查由县林长制办公室拟定督查事项,报县级总林长同意后立项,专项督查由县副总林长同意后立项,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事项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县林长制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查通知。
(三)现场督查。督查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查结束后,及时撰写督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督查对象。督查报告,应及时呈送县级林长并同时报送林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对督查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应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县级林长督办、县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督办。
第十条 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督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单位。
第十一条 县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县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上级有关部门批办的事项,涉及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需要督办的事项,督查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以及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级林长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县林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督办过程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督办对象为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乡镇(街道)林长。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开展,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督办函由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
县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县级林长督办函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签发。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协调。
第十六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林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县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的情況报县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县考评督查办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六、浦江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及我县有关林长制相关精神,推动乡镇(街道)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各村委会(社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考核。
(二)考核原则
1.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重点工作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2.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3.客观公正、比学赶超。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地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实际成效,营造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1.重点工作考核(30分)
县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县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林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2.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45分)
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扣25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及以上后果的扣45分。
①森林覆盖率(5分)
确保辖区内森林覆盖率稳定在目标值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②活立木蓄积量(5分)
活立木蓄积量达到年度预期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预期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③林地保有量(5分)
林地保有量达到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④森林保有量(5分)
森林保有量达到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⑤森林防火(5分)
森林防火工作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部指标在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⑦生态公益林保护(4分)
确保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且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⑧天然林保护(4分)
确保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且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⑨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管理到位的得4分。发生破坏保护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无自然保护地单位取平均值。
⑩古树名木保护(3分)
完成古树名木年度保护任务,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的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5分)
①国土绿化(8分)
完成年度国土绿化任务。完成率100%及以上得8分,具体得分计算:8乘以本单位完成率。
②森林质量提升(7分)
完成年度森林质量提升任务,完成率100%及以上得7分,具体得分计算:7乘以本单位完成率(无任务此项不得分)。
③林业产业发展(10分)
完成年度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森林人家、林业特色产业示范小镇、森林康养小镇)、森林康养基地、森林氧吧、生态文化基地、示范性家庭林场等创建任务(5分)。森林人家、森林康养基地、森林氧吧、生态文化基地、示范性家庭林场每完成一个加2分;创建成为林业特色产业示范小镇、森林康养小镇的,每个加5分。无创建任务的乡镇(街道)不得分,有创建任务的乡镇(街道)最高不超过5分。
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配合完成年度抽检任务,抽检合格率98%以上,不合格处置率100%(总分3分)。对抽检食用林产品的镇(街)发现不合格一例扣1分(2分),扣完为止;对不合格处置率达不到100%的乡镇(街道)扣1分。
加快推进林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日益增强的风险保障。落实好年度公益林综合保险,投保率要达100%(2分);
3.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①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②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县领导批示,以及县委、县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③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6分;
④在省级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3分;
⑤在市级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①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事件的一票否决,得0分,受到省(部)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10分,受到市(省厅、局)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5分;
②被省以上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③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④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分;
⑤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⑥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5分;
⑦当年度森林督查图斑认定违法,行政处罚的每个图斑扣1分,构成刑事犯罪的每个图斑扣5分,历年违法图斑未整改销号的,每个图斑扣3分。未按时完成外业核查,影响全县核查进度,每个图斑扣1分。
⑧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4.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5.考核程序
(1)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本年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制办公室。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2)县级评价。次年1月下旬前完成。县林长制办公室根据镇(街道)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3)公布结果。县林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县级总林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发布考核结果。
6.考核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道)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流域生态补偿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同时,将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街道),由县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乡镇(街道)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林长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负责本区域的县级林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县林长制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县级林长进行约谈。
七、浦江县林长制目标考核体系(2021-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林长制会议精神,结合浦江县实际,特制定本目标考核体系。
(一)保护性指标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
到2025年,确保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1.19%以上(见附表)。
2.活立木蓄积量(约束性指标)
到2025年,确保全县活立木蓄积量达到569.23万立方米以上(见附表)。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
到2025年,全县林地保有量保持稳定(见附表)。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
到2025年,全县森林面积确保达到98.0318万亩以上(见附表)。
5.森林防火
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责任考核目标。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落实我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确保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项指标在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7.生态公益林保护
为维护国土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持在50.5472万亩(见附表)。
8.天然林保护
全面落实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使所有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不断提升天然林质量和功能,确保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
9.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好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持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健全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网络。
10.古树名木保护
辖区内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完成年度古树名木保护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二)建设性指标
1.国土绿化行动计划
加大国土绿化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国土绿化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2.森林质量提升工程
加强重点区域森林质量提升,确保完成年度森林质量提升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3.林业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种养殖等绿色惠民产业,创建示范性家庭林场,确保完成金华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
备注:具体数据以“三调”融合后再行明确。
浦江县林长制工作目标表(2021-2025年)
序号 | 单位 | 森林覆盖率目标值(%) | 活立木蓄积(立方米) | 林地保有量(亩) | 森林保有量(亩) | 重点公益林面积(亩) | 湿地面积(亩) | ||||||
2021年 | 2025年 | 2021年 | 2025年 | 2021年 | 2025年 | 2021年 | 2025年 | 2021年 | 2025年 | 2021年 | 2025年 | ||
浦江县 | 71.18 | 71.19 | 4482115 | 5692300 | 该数值等三调成果公布后,融合数值再行下达 | 980208 | 980318 | 该数值等三调成果公布后,优化后数值再行下达 | 该数值等三调成果公布后,融合数值再行下达 | ||||
1 | 浦阳街道 | 49.33 | 49.34 | 157114 | 199535 | 30131 | 30134 | ||||||
2 | 仙华街道 | 46.95 | 46.96 | 178964 | 227285 | 38371 | 38375 | ||||||
3 | 浦南街道 | 59.27 | 59.28 | 292385 | 371330 | 63388 | 63395 | ||||||
4 | 黄宅镇 | 37.54 | 37.55 | 176383 | 224007 | 37408 | 37412 | ||||||
5 | 郑家坞镇 | 58.13 | 58.14 | 113126 | 143670 | 21735 | 21738 | ||||||
6 | 郑宅镇 | 56.29 | 56.29 | 183073 | 232503 | 34684 | 34688 | ||||||
7 | 岩头镇 | 62.45 | 62.46 | 214079 | 271881 | 46058 | 46063 | ||||||
8 | 白马镇 | 70.39 | 70.4 | 306875 | 389732 | 62463 | 62470 | ||||||
9 | 杭坪镇 | 79.95 | 79.96 | 475076 | 603348 | 117916 | 117929 | ||||||
10 | 檀溪镇 | 86.71 | 86.72 | 605704 | 769246 | 139217 | 139233 | ||||||
11 | 前吴乡 | 76.36 | 76.37 | 329102 | 417961 | 68615 | 68623 | ||||||
12 | 花桥乡 | 85.53 | 85.54 | 263298 | 334389 | 61438 | 61445 | ||||||
13 | 虞宅乡 | 85.97 | 85.98 | 333029 | 422948 | 72134 | 72142 | ||||||
14 | 大畈乡 | 91.12 | 91.14 | 574529 | 729654 | 123958 | 123972 | ||||||
15 | 中余乡 | 80.38 | 80.39 | 224518 | 285139 | 53607 | 53613 | ||||||
16 | 浦江林场 | 92.51 | 92.52 | 54860 | 69672 | 9085 | 9086 |
备注:活立木蓄积按年度增长5%核算目标数值
信息来源:浦江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