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9408 | 文件编号: | 浦政办发〔2021〕40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1-25 | 主题分类: | 体育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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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21〕4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浦江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要求,激励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全面提升我县竞技体育水平,为我县争得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青奥会、亚青会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浦江籍运动员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或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浦江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浦江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市运动会、市锦标赛、市冠军赛或市体育局组织的其它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浦江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四)省级(含)以上协会组织的比赛获奖运动员。
(五)其他符合特殊贡献奖的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青奥会、亚青会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运会、青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亚青会及其他国家级一类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其他国家级比赛减半奖励)。
(二)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省运动会(不含篮球、排球、足球)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其他名次的按实际所得省运会计分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下同)奖励200元;由我县组队参加省运会篮球、排球和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参加人数不足10人的减半奖励);集体项目中有浦江籍运动员并获得相应成绩的按人数比例获得奖金。
2.在省体育局组织的其它省级比赛(不含篮球、排球、足球)中获得第一名的给予0.3万元奖励,第二至第八名的分别给予每分200元奖励;篮球、排球和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参加人数不足10人的减半奖励);集体项目中有浦江籍运动员并获得相应成绩的按人数比例获得奖金。
3.省运会输送运动员贡献金牌奖励。凡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引进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运动员落户浦江,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3万元,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为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的不重复奖励。
(三)运动员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市运动会(不含集体项目)中获得第一名的奖励800元,市运会获得前八名的每得1分奖励90元的积分奖(含第一名);篮球、排球和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参加人数不足10人的减半奖励)。
2.在市体育局举办的年度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获得第一名的奖励600元;篮球、排球和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的奖励6000元(参加人数不足10人的减半奖励)。
(四)各类体育协会、体育社团参加省级(含)以上协会组织的比赛,设立鼓励奖:
1.奖励对象:
参加省级(含)以上协会组织的各类成人、幼儿类的群体性比赛的浦江籍运动员。
2.奖励标准:
对参加以上级别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
三、特殊贡献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奖金0.3万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一)一年内所训练(包括输送)的运动员在市运动会、市锦标赛、冠军赛及市体育局举办的年度比赛中累计获得金牌6枚以上,或其他市级竞赛金牌10枚以上的教练员。
(二)一年内所训练(包括输送)的运动员获省运动会金牌1枚,或获由省体育局组织的比赛、田径冠军赛甲级队金牌3枚以上,或累计获省级其他竞赛金牌4枚以上的教练员。
(三)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亚青会及其他国家一类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由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其他单项竞赛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组队参加市运会、市锦标赛及市体育局组织的年度比赛获第一名,参加省锦标赛、冠军赛及省体育局组织的比赛获前三名,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二青会及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比赛获前八名的主要教练员(每次比赛奖励1名教练员)。
(四)一年内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的教练员(以录取文件为准)。
(五)组队参加省市级竞赛,获市团队第一名或省团体前三名的有关人员(领队及工作人员)。 (六)获省级比赛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有关人员(领队及工作人员)。
四、奖金分配办法
(一)运动员和教练团队分别享受50%的奖金。由我县组队参加市级以上的比赛中获得的奖励按教练员40%、领队和工作人员10%的标准分配。
(二)输送到县及以上体校运动员在一年内获奖,其教练员奖金分别为县体校教练30%、原输送学校20%。
(三)输送到市及以上体校的运动员获奖,其教练员奖金为县体校教练30%、市(省)教练员20%,原县少体校教练享受奖金到该运动员高中毕业止。
(四)我县组队参加市级以上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获奖,按奖励教练员40%、领队和工作人员10%的标准分配。市(省)队集体项目中有浦江籍运动员组入并获奖,其教练员奖金与运动员各50%。
(五)如一项赛事有专门制定的奖励办法,则只能享受一种奖励办法,不重复奖励。
(六)由教育部门单独组织的青少年比赛,视比赛等级,可享受相对应的奖励。
五、申报流程
符合以上各类奖励条件的运动员必须将身份证复印件、参赛秩序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当年年底前上交到浦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科,并经浦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公示后发放奖金。
六、附则
本竞赛奖励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2〕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