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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00000/2021-2466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11-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下属单位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
发布日期:2021-11-24 10:08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 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
单位地址: 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东路5号
负责人: 楼光华
公开电话: 0579-84183115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6:30,中午不休(夏令时办公时间一致)。
工作职责:

浦江县公证处成立于1982年,隶属于浦江县司法局。2002年,经浦江县政府批准进行了体制改革,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业务、执行国家公证职能。200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

    浦江县公证处位于浦南街道文溪东路5号,现有执业公证员5人,业务辅助人员10人,办公场所达1100余平方米。建处四十年来,浦江县公证处充分发挥“沟通、证明、监督、服务”的公证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不断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向社会提供规范、高效和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曾获得浙江省公证战线先进集体,全省公证战线先进单位等荣誉。

浦江县公证处业务范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编辑:综合政务)
信息来源: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