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浦江资讯 >专题专栏 >三农服务专栏
浦江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2021-11-16 14:36 浏览次数:

浦江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浦江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浦江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75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浦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浦江县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31.28万元,由浦江县农业农村局全额补助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一)承担全县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的辅助工作。

(二)负责全县农业园区建设工作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承担全县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核辅助工作。

(四)承担支农资金项目库建设指导工作。

(五)承担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辅助工作。

(六)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和咨询服务。

(七)完成浦江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浦江县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浦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六)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浦江县农发质安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建立健全联合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联合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党员大会是联合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联合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联合党支部内通报,听取联合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联合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 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建立集体决策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重大经济事项;

2.重大业务事项;

3.重大人事变动事项;

4.敏感事项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和修改;

5.其他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前调研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 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 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可事后传达记录,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单位班子成员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单位领导应充分尊重表决结果,最终形成会议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 情况及最后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 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经济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需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召集人)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集体决策会议制度一般由主任(或主持工作副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班子成员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完善班子成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关于运行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 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工疗休养和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三)监督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 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支部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浦江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浦江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