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820000/2021-4103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 |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发展规划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
第三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是经中共浦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浦江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宗旨: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业务范围:全县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拟定并组织实施;浙(浦)商创业创新工作开展;产业招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投资环境宣传;全县招商引资信息收集、筛选、发布和服务;境内外投资者及各类投资促进机构服务、联络;全县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全县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队伍建设;驻点招商工作开展。
第七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浦江县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为浦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浦江县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提出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浦江县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宗旨,维护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四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县委、县府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和决定,研究本中心贯彻落实措施;
(二)分析研究部署中心年度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及实施方案,听取科室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工作思路和建议;
(三)讨论研究年度财政预决算、预算计划内的大额(10000元以上)资金安排和采购等具体项目;
(四)讨论本中心发布的重要文件、规定等,研究中心工作制度、队伍建设和人事、奖惩等事宜;
(五)研究其它重大事项和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主任直接提出或相关各科室拟题报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资料一并送办公室。未及时报送的,不列入会议讨论。
(二)涉及“三重一大”的议题按要求上报。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五)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六)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日期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并由科室人员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会并认真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
(七)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科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认真抓好落实,科室各人员要积极配合,促进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
息、政务公开、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党建、党风廉政、纪检监察、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财务、资产管理、内审、行政后勤,退休人员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理。
(二)投资规划科。负责拟订全县投资促进的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展全县投资促进发展趋势、机制创新、招商模式等方面的研究。负责制定、分解、下达投资促进的各项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参与制定全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定期汇总统计、通报全县投资促进工作情况。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县投资促进工作项目协调及定期协商制度。负责深圳、上海、杭州驻点招商处工作。
(三)投资促进科。牵头组织开展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承担全县投资环境宣传和招商项目综合协调、招商活动
组织安排等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等平台开展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产业
项目招引过程中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与境内外投资者及各类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联络工作,开展委托招商工作。
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包装、储备、签约。负责全县投资促进队伍业务培训工作。
(四)投资服务科。负责全县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承担投资企业来浦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跟踪和深化“最多跑一
次”服务工作。负责来浦投资过程中各类投诉举报的办理和协调。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等招商主体平台
的投资环境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参与优化浦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做好全县乡镇(街道)、部门及投资者政策咨询等
服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全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五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浦江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