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70000/2021-4054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水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0-1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组配分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浦江县水务局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浦江县节水型社会创建资金奖励和补助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的情况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水行动方案》及省市相关节水型社会创建精神制定。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范围内的居民饮用水问题,减轻农村居民负担,迫切需要对我县免征范围进行确定。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水行动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浦江县域内从事节水型社会创建管理活动的节水载体创建,载体包括企业、单位、小区、灌区。
(二) 资金使用范围
节水型社会创建资金主要用于节约用水宣传、节水器具改造、节水设施建设、节水载体创建以及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活动奖励和补助。
(三)奖励和补助范围
(一)获得节水型荣誉的企业、单位、小区、灌区;
(二)2020年后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单位(校园)、小区;
(三)新建并投入使用的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
(四)已享受县节水单元载体创建以奖代补或县工业扶持等同类政策补助的企业、单位、小区、灌区,不再重复奖励和补助。
四、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获得节水型荣誉称号的每家补助3万元,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统一创建的再补助3万元;
(二)获得县级节水型荣誉的单位、小区补助2万元;联合创建或统一创建的加倍补助。 获得省级节水型荣誉称号的单位、小区,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荣誉的灌区,其方案编制和申报补助10万元。
(三)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再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单位(校园),再给予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小区,再给予奖励10万元。
(四)对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的节水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奖励标准,按照县循环经济有关政策执行。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原《浦江县水务局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浦江县节水型社会创建资金奖励和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水务〔2017〕128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责任
由浦江县水务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潘期枫,联系电话:84209668。
信息来源:浦江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