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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22 11:01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我县不发生、少发生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野外用火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范围野外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4.严禁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严禁野炊、烧烤、烤火、玩火;

  7.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烧蜂窝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四、禁火期、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违反其它禁令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防火责任,加大巡护力度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做好应急待命,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组织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一旦发现火情或违章用火,请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0、119、84126119)。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信息来源:今日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