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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820000/2020-3101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9-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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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20〕2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驻点招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17:44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浦江县驻点招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政办发〔2020〕25号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招商队伍建设,健全和规范驻点招商工作管理,充分调动驻点招商员工作积极性,拓展招商信息渠道,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就驻点招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为要、项目为王”的鲜明导向,集中精力抓项目招引,积极探索驻外招商工作新举措,主动对接上海、杭州、深圳等地产业溢出,进一步拓展制造业项目,力争引进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有效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实绩,全力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机构队伍

(一)组建浦江县驻外招商临时机构三个,机构名称分别为浦江县驻杭州招商处、浦江县驻上海招商处、浦江县驻深圳招商处(以下简称驻点),授权县投资促进中心管理。每个驻点安排2-4名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组织选调。各驻点设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浦江县驻杭州招商处重点在以杭州为中心的周边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浦江县驻上海招商处重点在以上海为中心的周边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浦江县驻深圳招商处重点在以深圳为中心的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按工作需要,县投资促进中心可派出机动招商组,助力各驻点招商。

(三)驻点人员工作上与派出单位脱钩,专职从事驻外招商工作。

三、目标职责

(一)目标任务

驻外招商工作以完成招商项目的引荐工作为核心,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

(二)工作职责

各驻点是县委、县政府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招商窗口,主要职责是引荐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加强与在外浦商乡贤、驻地重要机构以及各方客商的联络和沟通,搜集提供项目投资信息;积极宣传推介浦江,向客商提供咨询服务,适时介绍、组织客商来我县投资考察;服务推进我县在驻点城市及周边区域的招商项目等。

四、日常管理

(一)负责年度、月度工作目标计划的制定并牵头实施,负责各类招商信息报送,组织学习、活动和会议,进行考勤、离岗申请等日常管理。

 (二)驻点招商人员行政关系不变,驻点期间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食堂伙食费、信访、乡镇倾斜奖等);如遇干部竞聘,原所在岗位不列入竞聘范围。

(三)驻点人员个人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业绩考核作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依据,年终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将业绩考核结果报送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和派出单位,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五、经费管理

(一)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每年由县财政安排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12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维护费、租赁费、驻点招商各项补贴、招商推介活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统筹安排”。

(二)驻点招商生活补贴。驻点人员可按实际出勤天数以180元/天·人的标准发放驻点招商生活补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再享受。

(三)驻点招商工作补贴。考虑到驻点招商工作的特殊性,驻点人员可享受驻点招商工作补贴,标准2500元/月·人,与驻点业绩挂钩。当年度内各驻点在考核分达到合格前,按标准的30%发放,达到合格之月起按标准的60%发放,达到优秀之月起按标准100%发放。

六、考核奖惩

(一)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下达各驻点的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并制定业绩考核办法。

(二)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完成落地开工后,由县委县政府予以嘉奖或记功。

(三)对年度业绩考核优秀的驻点人员,在评优评先、调动、使用、提拔时予以充分激励。

(四)对驻点人员长期没有引荐项目的实行淘汰制。

七、纪律及追责

(一)纪律

驻点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准越权办理招商引资事项,违反规定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准借招商引资之名进行公款旅游、报销不正当开支;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企业和客商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向客商索要财物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不准未经报批擅自离开驻点区域或超过假期未返岗。

(二)责任追究

1.县投资促进中心应建立督查制度,不定期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开展驻点工作督查,发现驻点人员违反规定纪律的,第一次扣除当月驻点生活补贴2000元,第二次停发当月驻点生活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纪律处理。

2.县投资促进中心应建立驻点业绩考核办法,严格认定驻点引荐招商项目业绩,如发现驻点人员有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的,依纪追责。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驻点招商业绩考核细则

2.关于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定

 

 

 

附件1

 

驻点招商业绩考核细则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招商任务,充分发挥“以项目为王、以业绩论英雄”的考核导向作用,调动各驻点招商工作的积极性,结合驻点招商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浦江县驻杭州招商处、浦江县驻上海招商处、浦江县驻深圳招商处。(以下简称驻点)

二、考核内容

业绩考核主要内容为:各驻点在当年引荐的招商项目数量以及项目的类型、规模。

二、业绩认定

引荐项目实行“信息首报”制,即谁最先获得信息,以报送的《浦江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为准,且报送的项目在县级平台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才能得分。

三、评分标准

引荐招商项目评分标准按《驻点招商业绩考核评分表》执行。

四、考核方法

业绩考核实行分年度累加制,按月动态考核,每月终由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各驻点业绩完成情况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并及时通报。

五、考核等级

按各驻点业绩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虑到各驻点入驻时间不同,划分标准也不同,具体为:

(一)浦江县驻杭州招商处和浦江县驻上海招商处:80分及以上为优秀, 6079分为合格, 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浦江县驻深圳招商处50分以上为优秀, 3049分为合格, 2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年以后按杭州、上海考核分执行)。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作为政治激励的依据

年终根据各驻点业绩完成情况和各驻点人员日常工作表现,作为驻点人员评优评先、嘉奖记功、提拔重用等激励措施的依据。

(二)作为经济激励的依据

县投资促进中心按月对驻点的业绩进行考核,驻点招商工作补贴与业绩挂钩,当年度内各驻点在考核分达到合格前,按标准的30%发放,达到合格之月起按标准的60%发放,达到优秀之月起按标准100%发放。

 (三)作为年终个人综合考核的依据。

年终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各驻点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对个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并将业绩考核结果报送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附:驻点招商业绩考核评分表

 

 

 

 

驻点招商业绩考核评分表

项目类型

引进项目规模        (投资额)

得分

二产项目

0.3-0.5亿元(含)

30

0.5-1亿元(含)

50

1-3亿元(含)

80

3-5亿元(含)

90

5亿元以上

100

一产、三产项目

0.5-1亿元(含)

20

1-3亿元(含)

30

3-5亿元(含)

40

5-10亿元(含)

70

10-20亿元(含)

80

20亿元以上

100

 

附件2

 

关于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定

 

为规范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驻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特作如下规定:

一、 使用范围

1.办公费:主要用于驻点招商日常办公支出,包括办公用品采购费、印刷费、水电费、网络和电视电话安装使用费。

2.差旅费:指因驻点招商工作需要,按规定标准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3.培训费:驻点招商人员发生的培训费用。

4.设备购置费:指因驻点招商工作需要而采购的设备和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费用。

5.维护费:主要用于办公与住宅用房的修缮、设备维护。

6.租赁费:指办公与住宅用房的租赁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车位费、中介费与税)。

7.驻点招商各项补贴:主要指驻点招商生活补贴、驻点招商工作补贴。

8.招商推介活动(会议)费:用于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9.公务接待费:因驻点招商业务需要,在驻点或其他区域发生的餐费、交通费、客商住宿费等。

10.其他支出:按规定或经批准列支的其他驻点招商费用。

二、使用原则

驻点招商工作专项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严格管理”。各驻点不设独立财务,报销程序按县投资促进中心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务接待费使用规定

驻点招商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驻点或其他区域进行公务接待的,应事前报县投资促进中心同意。公务接待费采用公务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结算,凭财务票据及餐费清单、接待申请单、接待方案(或电话记录单)等凭证,按不超过120/人报销,确因特殊情况超标准的应写说明备注,经县投资促进中心批准后报销。

四、其他规定

1.驻点人员离开驻点城市外出招商及其他公务活动,需按规定办理外出审批手续。

2.除因公务回浦外,原则上一年可报销回浦探亲交通费六次,来回途中不扣除驻点招商生活补贴

3.在浦江县域工作、离开驻点区域从事非公务活动和休假期间不享受驻点招商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