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0-30897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2020-09-22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GPJD02-2020-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核定浦江县文德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浦江县文德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2020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规定,经成本调查,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核定你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小学学费基准价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200元;初中学费基准价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0元;住宿费基准价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50元。
二、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你校可在本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
三、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五、其它收费规范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校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发改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