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浦江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信息科(政务公开科、督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