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19〕43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金华市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锋,局长
第三人:浙江某礼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所作的结案反馈(投诉单登记编号:1330726002019102419022388),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纠正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于2019年10月24日致电12315投诉浦江某礼品有限公司)所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天猫购物平台买到第三人所销售的一款临时停车牌,到货后发现该停车牌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和厂址。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属三无产品,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第三人同意退货和赔偿损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但该结果无法律依据,有失执法公正,被申请人未公正、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申请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申请人受到的损害依法予以消费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信息,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督促第三人与申请人先行协商调解,第三人已与申请人就申请退款事项达成一致(同意申请人仅退款不退货),第三人认为投诉问题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将此情况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回复双方已协商退款,终止投诉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申请人此次申请事项为投诉事项无疑(从全国12315投诉平台中申请人登记的记录类型、投诉内容、与第三人客服聊天截图可充分证明),而且申请人表述“对于你们出售给我三无产品一事,我会继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转举报”,但到被申请人答复之日,被申请人都没有接到相关举报;4.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概念(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存疑,从全国12315平台可以查询,申请人几年内有记录的投诉达509起,并被平台标注为特定投诉主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销售的临时停车牌为三无产品,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退货,并表述“如该企业拒绝调解请直接立案处罚”。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对第三人开展调查。2019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工作人员现在核查:被投诉人浦江某礼品有限公司表示他们网店销售的临时停车号码器包装盒上前期有几十个产品确实没有附上厂名厂址,但是他们在自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在后来的包装盒上都附上了厂名厂址,对于被投诉一事,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已联系投诉人协商退款,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临时停车号码器包装盒确实附有厂名厂址及执行标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张(登记编号:1330726002019102419022388);
2.订单详情截图1张;
3.产品包装照片3张;
4.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打印单1张;
5.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第三人与申请人“旺旺”聊天截图1张;
7.产品照片1张。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销售的临时停车牌为三无产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货,被申请人经受理、调查,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330726002019102419022388)上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