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0-1224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5-11 09:57: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户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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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8年 月 日
浙江省公安厅
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节 被收养人员
第一百条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打拐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的,应当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外国人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登记后,由儿童福利机构凭《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向被收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其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未成年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可以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私自抚养非儿童福利机构弃婴(儿童)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已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
经收养能力评估,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经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确认被私自抚养的弃婴(儿童)没有办理过登记户口,且符合拟落户地登记户口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
四、受理机构
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收养人向所在地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经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未成年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可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申报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登记。
经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符合收养材料:
福利院收养落户材料:
1.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或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原件1份;
2.暂时未找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说明、寻亲公告,原件1份。
儿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符合收养材料:
1.《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1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不符合收养材料:
1. 收养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5.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7.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说明,原件1份。
备注:1-4收养人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地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或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塔山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经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证中心)审批同意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单位 |
地址 |
地址 |
办公时间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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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 |
办证中心 |
仙华路68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5、6 |
办证中心:夏令8:30—16:30 冬令8:30—16:00 各派出所:夏令上午8 冬令上午8 |
0579-8411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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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派出所 |
檀溪镇寺前村檀溪东路97-x号 |
0579-843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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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宅派出所 |
黄宅镇浦郑路汽车站对面 |
0579-843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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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派出所 |
白马镇腾飞中路68号 |
0579-8429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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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宅派出所 |
郑宅镇冷水村 |
0579-8938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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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坞派出所 |
郑家坞镇迎宾路5号 |
0579-84316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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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便民服务中心 |
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34号中山社区 |
办公时间:夏令,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四晚19:00-22:00;冬令,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四晚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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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9385806 |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12345 0579-84114708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fov.cn/wsdt/)。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单位 |
地址 |
地址 |
办公时间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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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 |
办证中心 |
仙华路68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5、6 |
办证中心:夏令8:30—16:30 冬令8:30—16:00 各派出所:夏令上午8 冬令上午8 |
0579-8411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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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派出所 |
檀溪镇寺前村檀溪东路97-x号 |
0579-843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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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宅派出所 |
黄宅镇浦郑路汽车站对面 |
0579-843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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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派出所 |
白马镇腾飞中路68号 |
0579-8429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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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宅派出所 |
郑宅镇冷水村 |
0579-8938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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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坞派出所 |
郑家坞镇迎宾路5号 |
0579-84316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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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便民服务中心 |
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34号塔山社区 |
办公时间:夏令,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四晚19:00-22:00;冬令,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四晚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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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9385806 |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单位 |
地址 |
地址 |
办公时间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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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 |
办证中心 |
仙华路68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5、6 |
办证中心:夏令8:30—16:30 冬令8:30—16:00 各派出所:夏令上午8 冬令上午8 |
0579-8411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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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派出所 |
檀溪镇寺前村檀溪东路97-x号 |
0579-843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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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宅派出所 |
黄宅镇浦郑路汽车站对面 |
0579-843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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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派出所 |
白马镇腾飞中路68号 |
0579-8429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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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宅派出所 |
郑宅镇冷水村 |
0579-8938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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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坞派出所 |
郑家坞镇迎宾路5号 |
0579-84316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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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便民服务中心 |
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34号塔山社区 |
办公时间:夏令,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四晚19:00-22:00;冬令,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四晚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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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89385806 |
附录1 收养登记落户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收养登记受理审批表
被收养人姓名 |
张XX |
出生 日期 |
20170101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籍贯 |
浦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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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一姓名 |
张三 |
公民身份号码 |
330726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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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911111111 |
实际居住地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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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二姓名 |
李XX |
公民身份号码 |
330726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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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922222222 |
实际居住地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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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
经夫妻协商一致,申请将被收养人张XX户口申报并落户在户口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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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确认声明 |
经收养双方协商确认,将婴儿张XX的民族成份随收养人张三登记为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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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签名 |
本人承诺保证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已经本人确认声明;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若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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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张三 2018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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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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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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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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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