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30000/2020-2065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3-17 17:29: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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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1 调整目的与依据
1.1 调整目的
1.2调整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1.2.2相关规范、文件
1.2.3地方相关资料
2 浦江县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
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査要求
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査结果
3 浦江县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3.1.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3.1.2 地方法规依据
3.1.3 禁养区划定标准
3.2 浦江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4 调整后浦江县禁养区划定方案
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4.2 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4.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
禁养区
4.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5 总结说明
1 调整目的与依据
1.1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以下简称《国家排查要求》)等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对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部署。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浦江县立即开展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整改工作,浦江县于2014年发布的《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中部分禁、限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此外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11月),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所调整;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需对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次调整的成果将为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将为浦江县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
1.2调整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9]《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
[1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
[1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
[1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1.2.2相关规范、文件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5]《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6]《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办〔2015〕53 号);
[7]《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
[8]《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5)》(浙政办发〔2005〕109号);
1.2.3地方相关资料
[1]《浦江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
[2]《浦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3]《浦江县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0年);
[4]《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
[5]《浦江县甘泉工程总体规划》(2006年);
[6]《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11月);
[7]《浦江县仙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年);
[8] 浦江县各镇(街道)总体规划。
2 浦江县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
浦江县现有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参照的是《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其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描述如下:
根据县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按照各乡镇的养殖承载量确定养殖总体数量,合理安排养殖种类;在合理调整县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
一、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甘泉工程的饮用水源地)。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
(3)城市规划区、镇乡规划区及区域内的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围500米范围内。
(4)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候中线、岩郑线、墎上线、浦义二通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5)浦阳江、大陈江、壶源江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东溪、西溪两侧500米范围内,(若两侧有山等阻隔物可适当减小范围,以山脊线为界)。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如水、电、天然气、油管等廊道范围)。
二、限养区
(1)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若村庄附近有山等阻隔物可适当减小范围,以山脊线为界)。
(2)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
(3)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4)浦阳江、大陈江和壶源江水系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
三、宜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査要求
根据《国家排查要求》,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分为21项,具体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 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査结果
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
根据排查结果,浦江县存在第2、3、8、10、11、12、13、15、17、18条等10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涉及(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关于风景名胜区、(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七)关于其他区域等五大类问题。
存在的重点问题如下: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具体见表2.3-1。
表2.3-1 《国家排查要求》所列21项重点问题排查结果汇总表
排查重点问题大类 | 排查重点问题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对应条款 | 排查结果 | 是否存在问题 |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雨区范围内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5)》,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雨区范围扩大划为禁养区 | 是 | |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甘泉工程的饮用水源地) | 实施过程中存在将浦江县甘泉工程取水水库、水井、河流等的集雨区范围内划入禁养区范围 | 是 | |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 无 | 实施过程中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 / | 浦江县无自然保护区,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 / | 浦江县无自然保护区,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 无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划定要求 | 否 |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新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区、上山文化遗址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嵩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区、白石湾、神丽峡风景区核心区、官岩山风景区核心区 | 实施过程中存在将文化村落保护区、文化遗址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及其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是 | |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 无 | 实施过程中不涉及将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 否 | |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 岩头镇镇政府所在中心村周围500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对于各镇(街道)建成区的划定范围较大,超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 是 |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 黄宅镇城镇规划区、岩头镇城镇规划区划为禁养区 | 浦江县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将城镇规划区列为禁养区 | 是 | |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郑宅镇工业园区、水晶工业园区规划区为禁养区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涵盖了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无法律依据 | 是 | |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 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500米的区域 前吴乡政府所驻中心村及其周围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 将行政村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是 | |
(五)关于禁止对象 |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 / | 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存在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的情况 | 否 |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 水环境整治工作开展将包括:浦阳江干流两侧各500米,东溪和西溪两侧500米范围内,通济桥水库外围200米范围内以及汇入该水库的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大陈江、壶源江两侧200米以内的范围划为禁养区 | 将河道两侧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是 |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 /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 限养区范围 1.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内(若村庄附近有山等阻隔物可适当减小范围。 2.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 3.浦阳江、大陈江和壶源江水系主要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 | 限养区划定无明确法律依据 | 是 | |
(七)关于其他区域 |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 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 210省道、314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G60沪昆高速两侧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岩郑线、墎上线、候中线、浦义二通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 是 |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 /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 /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不涉及该项内容 | 否 |
3 浦江县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3.1.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1.2 地方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3.1.3 禁养区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禽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2 浦江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根据《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开展的排查结果,本次浦江县禁限养区划定做如下调整:
1.取消限养区划分方案;
2.取消生活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甘泉办工程的取水点)划定为禁养区;
3.取消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村落、历史文化遗址、风景旅游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取消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5.取消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6.取消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7.取消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8.取消将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9.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所确定的壶源江浦江饮用水源区、浦阳江浦江饮用水源区、金坑岭水库、仙华水库浦江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10.根据《浦江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所确定的周西坞水库、里傅水库、车坞水库、七数岭水库、茶壶里水库、深清源水库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和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11.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
具体见表3.2-1。
表3.2-1浦江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汇总表
序号 | 禁养区类别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依据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禁养区范围 | 是否需依法调整 | 拟调整禁养区范围 | 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 备注 |
1 | 县域功能区域 | 浦阳江浦江饮用水源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否 | 无 | 浦阳江浦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
2 | 金坑岭水库、仙华水库饮用水源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 否 | 无 | 金坑岭水库、仙华水库饮用水源区一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 |
3 | 周西坞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区域 | 周西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4 | 官龙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域 | 官龙水库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5 | 深山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域 | 深山水库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6 | 朝阳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域 | 朝阳水库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7 | 曲折源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域 | 曲折源水库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8 | 金鸡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金鸡水库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9 | 杨大坑山溪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杨大坑山溪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 |
10 | 里傅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否 | 无 | 里傅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1 | 七树岭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否 | 无 | 七树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2 | 茶壶里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否 | 无 | 茶壶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3 | 深清源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否 | 无 | 深清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4 | 车坞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区域 | 车坞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5 | 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甘泉工程的饮用水源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否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 是 | 超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区域 | 无 | 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
16 | 风景名胜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是 | 仙华山风景名胜区 | 否 | 无 | 仙华山风景名胜区范围 | 根据《浦江县仙华山风景名胜总体规划》划定 | |
17 | 历史文化保护村落、文化遗址保护区、旅游风景区 | / | 否 | 新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区、上山文化遗址保护区、嵩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区、白石湾、神丽峡风景区核心区、官岩山风景区核心区 | 是 | 全部区域 | 无 | 将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及其周边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
18 | 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郑宅镇工业园区、水晶工业园区规划区 | 是 | 全部区域 | 无 | 将工业园区、集聚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
19 | 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 | 浦阳江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汇入水库的支流及其他支流两侧200范围内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浦江江干流两侧各500米范围、东溪和西溪两侧500范围、通济桥水库外围200米及汇入该水库的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大陈江、壶源江两侧200米范围内 | 是 | 全部区域 | 浦阳江、壶源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 将河道两侧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20 | 国道、省道、铁路两侧 | 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210省道、03省道、314省道、351国道、G60沪昆高速两侧500米范围内、岩郑线、墎上线、候中线、浦义二通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 是 | 全部区域 | 无 | 将道路两侧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21 | 城镇区域 | 城市规划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黄宅镇城镇规划区、岩头镇城镇规划区 | 是 | 全部区域 | 无 | 将城镇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22 | 乡镇区域 | 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以外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镇政府所在中心村周围500米范围内 | 是 | 超出镇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 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 范围调整 |
23 | 乡政府所在村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乡政府所驻中心村及其周围500米范围内 | 是 | 全部区域 | 无 | 将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 |
24 | 其他保护区域 | 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是 | 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 / | / | / | / |
4 调整后浦江县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江县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禁养区编号 | 水源编号 | 所在乡镇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保护级别 | 面积(km2) | 划定依据 |
jy01-01 | G0102200103011 | 前吴乡 花桥乡 | 通济桥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源、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 18.6266 |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
jy01-02 | G0102200203011 | 仙华街道 杭坪镇 | 金坑岭水库、仙华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0.02 |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
jy01-03 | G010220-330726003-R-001 | 浦阳街道 | 周西坞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3634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04 | G010220-330726003-R-002 | 白马镇 | 官龙水库 | 水库 |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4.0786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05 | G010220-330726003-R-003 | 白马镇 | 深山水库 | 水库 |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4933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06 | G010220-330726003-R-004 | 白马镇 | 里傅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源、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 4.3864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07 | G010220-330726003-R-005 | 郑家坞镇 | 车坞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7187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08 | G010220-330726003-R-006 | 郑宅镇 | 七树岭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源、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 5.3423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09 | G010220-330726003-R-007 | 岩头镇 | 朝阳水库 | 水库 |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9858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10 | G010220-330726003-R-008 | 岩头镇 | 曲折源水库 | 水库 |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6816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11 | G010220-330726003-R-009 | 檀溪镇 | 金鸡水库 | 水库 |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2.4808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12 | G010220-330726003-R-0010 | 杭坪镇 | 茶壶里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源、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 2.0015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13 | G010220-330726003-R-0011 | 虞宅乡 | 深清源水库 | 水库 | 一级饮用水源、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 1.7377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jy01-14 | G010220-330726003-R-0012 | 中余乡 | 杨大坑山溪水 | 水库 |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9833 | 《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
合计 |
|
|
|
|
| 47.9 |
|
禁养区编号说明:jy01-01 jy05-01,01-05对应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建成区及其他,后面数字按数量排序。
水源编号:摘自《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及《浦江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4.2 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仙华山风景名胜区:位于仙华街道北部、岩头镇中部、虞宅镇西部及郑宅镇,包括仙华山、江南第一家、富春野马岭、幽谷古禅寺,面积为41.95 km2。(编号jy03-01)
4.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1.浦阳街道:浦阳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编号jy04-01)
2.浦南街道:浦南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编号jy04-02)
3.仙华街道:仙华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编号jy04-03)城区三个街道建成区面积共40.7平方公里。
4.黄宅镇:黄宅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15.71平方公里。(编号jy04-04)
5.岩头镇:岩头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0.77平方公里。(编号jy04-05)
6.郑宅镇:郑宅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3.3平方公里。(编号jy04-06)
7.白马镇:白马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1.92平方公里。(编号jy04-07)
8.郑家坞镇:郑家坞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
口集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1.0平方公里(编号jy04-08)
9.杭坪镇:杭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1.1平方公里。(编号jy04-09)
10.檀溪镇:檀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城镇建成区面积1.52平方公里。(编号jy04-10)
全县城镇建成区面积共计66.02平方公里。
4.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浦江县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浦江县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汇总表见附表3,浦江县禁养区调整前后对比图见附图1、附图2。
4.5 总结说明
1.本次排查调整后,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共25个,拟取消27个禁养区,对10个禁养区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禁养区面积减少213.66平方公里,此次调整无新增禁养区,调整后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55.87平方公里。
2.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3.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
2.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汇总表
3.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
附件1
_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附表1)
(县(市、区)填报,设区市汇总)
序序号 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 依据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 | 禁养区范围1 |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所禁止的养殖规模标准2 |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数(个) |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产能3(万头) | 低于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关闭搬迁场户数(个) | 低于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关闭搬迁场户产能3(万头) | 异地重建场户数(个) | 异地重建场户产能3(万头) | 是否需依法调整(是/否) | 拟依法调整的禁养区情况 | 调整后的情况 | 备注4 | ||||
拟调整禁养区范围 | 拟调整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数(个) |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产能3(万头) | 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 ||||||||||||||
11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甘泉工程的饮用水源地) | 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 是 | 金坑岭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通济桥水库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 47.9 |
| 51 | 0.8177 | 0 | 0 | 0 | 0 |
| 无 | 无 | 0 | 0 | 金坑岭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通济桥水库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 47.9 |
|
22 |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 | 风 景名胜区划定方案 | 是 | 仙华风景名胜区 | 41.95 |
| 2 | 0.0195 | 0 | 0 | 0 | 0 |
| 无 | 无 | 0 | 0 | 仙华风景区名胜区 | 41.95 |
|
33 | 城市规划区、镇乡规划区,及区域内的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围500米范围内 | 城 镇建成区规划文本 | 是 | 浦阳、仙华、浦南、黄宅、白马、岩头等城市规划区、镇政府所在地 | 133.63 |
| 38 | 0.6708 | 0 | 0 | 0 | 0 |
| 超出规划区及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范围 | 67.61 | 0 | 0 | 浦阳、仙华、浦南、黄宅、白马等城市规划区、镇政府所在地 | 66.02 |
|
44 | 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 | 否 | 210省道、03省道、314省道、351国道、G60沪昆高速两侧500米范围内、岩郑线、墎上线、候中线、浦义二通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 75.2 |
| 38 | 0.5062 | 0 | 0 | 0 | 0 |
| 210省道、03省道、314省道、351国道、G60沪昆高速两侧500米范围内、岩郑线、墎山线、候中线、浦义二通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 75.2 | 0 | 0 | 无 | 无 |
|
55 | 浦阳江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大陈江和壶源江两侧200米范围内;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 | 否 | 浦江江干流两侧各500米范围、东溪和西溪两侧500范围、通济桥水库外围200米汇入该水库的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大陈江、壶源江两侧200米范围内 | 70.85 |
| 34 | 0.439 | 0 | 0 | 0 | 0 |
| 浦江江干流两侧各500米范围、东溪和西溪两侧500范围、通济桥水库外围200米汇入该水库的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大陈江、壶源江两侧200米范围内 | 70.85 | 0 | 0 | 无 | 无 |
|
合计 |
|
|
| 369.53 |
| 163 | 2.4532 | 0 | 0 | 0 | 0 |
|
| 213.66 | 0 | 0 |
| 155.87 |
|
填表说明:1.禁养区范围的表述方式应采取如下文字表述形式,如:某水源保护区、某河流湖库岸线外围500 米;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风景名胜区周边500 米以内区域;某高速公路、某铁路、某国道等主干道两侧500 米范围;某城镇建成区居民区周边200 米以内区域等。2.指该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规模标准。3.所有产能数据,均需折算为“折合生猪存栏量”。不同畜禽品种存栏量折合为生猪存栏量的折算系数为:30 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1头奶牛=10头猪,1头肉牛=5头猪。4.备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3
_浦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
(县(市、区)填报,设区市汇总)
序号 | 市、县(市、区) | 规章、规范性文件、方案(文件号、文号) | 涉及条款/内容名称 | 是否存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禁限养适用范围 | 下一步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1 | 浦江县 |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
《浦江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浦政函〔2014〕22号)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甘泉工程的饮用水源地) | 是 | 调整为:已划定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为禁养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被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污染的养殖场不列为禁止对象。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2 | 浦江县 | 浦阳江干流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东溪、西溪两侧500米范围内,通济桥水库外围200米及汇入该水库的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大陈江、壶源江两侧200米范围内 | 是 | 取消此规定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
3 | 浦江县 | 黄宅、岩头城镇规划区,黄宅工业园区、水晶工业园区规划区 | 是 | 取消此规定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
4 | 浦江县 | 镇政府周边500米范围内,各行政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为边界)500米范围内,乡政府所在村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 是 | 取消此规定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
5 | 浦江县 | 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岩郑线、墎山线、候中线、浦义二通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 是 | 取消此规定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
6 | 浦江县 | 限养区范围:(1)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若村庄附近有山等阻隔物可适当减小范围,以山脊线为界)。 (2)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 (3)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4)浦阳江、大陈江和壶源江水系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 | 是 | 取消此规定 | 2019年12月底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