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20-3296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11-26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示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浦市监罚听告字〔2020〕91082122号
浦江县贤福奶茶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6年6月6日以合伙人金桂冠的名义,与“古茗”商标所有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温岭市大溪古茗餐饮店签订了合同编号20160605的《古茗茶饮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5日。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取得“古茗”商标的独占许可后,未对你进行授权,一直对你正常供货,属于默许你使用“古茗”商标。在2019年3月15日,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以你违约为由,向你寄送了《关于与579020号门店解除加盟合同的告知函》(温良贸函﹝2019﹞106号),单方面与你提前解除合同、停止供货并要求你停止使用“古茗”商标。你在合同到期未续签,且未取得古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将“古茗”标识用于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你的两个儿子(王安、王东晓)曾于2019年9月16日参加了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你们双方之间还有合同保证金、培训保证金等一系列资金纠纷未解决。鉴于你们双方一直有纠纷往来,且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存在默许使用的情节,本局认为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应为本局2020年4月14日收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之日起。因你收银电脑只能记录近7天的营业额,执法人员提取到你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营业额为17111元。综上,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你在未经“古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你门店装潢及销售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古茗”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拟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含有“古茗”标识的店面装潢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
2.罚款50000元。
对此,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联系人:陈佳倩 电话:0579-8412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