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70000/2020-3293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11-2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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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绿化养护人员私自联系渣土公司,将200车种植土直接覆盖在绿化上,致使8000余平方的花草树木死亡。近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的案件。
10月底,县建设部门函告称浦阳江生态廊道内有大量废泥倾倒,造成原有绿化损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察,发现黄宅二院南侧、浦义线西侧、浦阳江南侧生态廊道内的大量绿化被淤泥覆盖,已看不见一点儿花草树木。 执法队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查找监控锁定涉事车辆及渣土公司,最终确定当事人为浦阳江生态廊道工程四标段负责绿化养护的人员夏某。 为何苗木养护员不养绿却“毁”绿?在接受谈话问询时,当事人夏某解释称自己好心却办了坏事:“这个区块地势低,苗木不容易存活,我就想着运点泥土把地势垫高……” 垫高地势以提高苗木存活率本是好意,但夏某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联系渣土公司运来近200车的种植土,以粗暴的方式直接倾倒在草地上,致使原有绿化大面积死亡,已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浦江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出具的苗木损失估计表显示,夏某的行为共计造成生态廊道绿化损失达82951元。 鉴于当事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行为已构成违法,且损坏的绿化面积较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对损坏部分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处罚。 春有百花夏有荫,秋叶缤纷冬裹雪。城市绿化是文明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提升城市品位,也为市民增添美的享受,同时更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爱绿护绿人人有责,拒绝任何破坏绿化行为。 问 哪些行为不能做呢? 在绿地倾倒垃圾 破坏绿地违规设置接坡 违停致使绿地损坏
法条速递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 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 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 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 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