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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30000/2020-1969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生成日期: 2020-01-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公开年报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0-01-17 15:05 浏览次数: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特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三部分组成。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浦江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浦江县文溪东路329号,邮编:322200,电话:84112759)。

一、概述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目标,以打造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重点,按照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机制要求,认真扎实有序地开展。

(一)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县委、县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了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有兼职人员数1人。

(二)严格培训制度。我局指定专人为网站管理员和信息报送员,并进行严格规范化地管理。同时在本年度投入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1万元作为资金支撑,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3次,举办各类培训班数3次,150人次参加了2019年度信息公开会议或培训。

(三)拓宽多种渠道。充分利用现今快速发展的各类信息公开方式,借助不同的网上公开的渠道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其中,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157条,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42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115条。

二、深化督促整改,推动信息公开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了《条例》,根据《浦江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浦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的具体要求,严格进行了整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根据《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截至20191231日,我局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在浦江县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259条,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151。并未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为了更好地提供环保信息,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程序,按规定受理、审核、处理、答复等依申请公开事项按制度规定办理,加快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的建设,在新版官网首页公布了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受理部门、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咨询电话、办理时限等),并在网上提供了依申请公开相关途径,并对收费及减免情况进行了说明。2019年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件。

(三)咨询情况。2019年度共接收市民等咨询452次,其中:网上咨询13次、咨询电话接听389次、当面受理咨询150次。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2019年我局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未收取复印、递送等成本问题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9年度收到有关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数量1起,隶属于其他情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虽然我局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的区分存在模糊认识;对应主动公开信息的分类还不够准确,给公众查询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二)改进措施。一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二是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抓好信息及时发布,努力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三是继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内容的录入公开。在县电子政务中心的指导下,加大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信息的录入工作,凡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认真开展查缺补漏和整改工作,抓紧时间向网站录入信息内容,向信息公开要数量,逐步规范要质量,并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四、202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一)落实相关制度。规范落实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信息公开办法》,将信息公开工作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二)深入信息公开。及时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监督,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举报权。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