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18-1853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6-08 00:00: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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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不符合食品安全事故认定标准的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统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事件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
故。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机制启动
县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兼任职务,负责分管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将事件性质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应当重新核定事故的等级,确认已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浦江县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担任,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区)也应当成立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发改局、卫生计生局、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江现场办公室等组成。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县外事办、县台办等外事管理部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和县食安办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和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它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三)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督促检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涉及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维稳及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交通运输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涉及初级水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涉及林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涉及粮食生产流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结合医疗救治和风险监测情况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并出具行政报告,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城市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江现场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牵头,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吸收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县卫生计生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等;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监督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各部门专家组成,由指挥部直接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抽调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职能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及有关职能监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八)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预警工作,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定期和不定期向区政府和区食安办汇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由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
(三)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运用,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检测机构受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职能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与经费保障
政府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事故发生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提供救援资金,指导、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救援资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工作。应急救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六)宣教培训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和主要媒体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
县卫生计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风险警示的建议。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县卫生计生局进行情况通报,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二)信息报告
1.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监测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的信息报告及其要求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进行报告。
下级向上级的信息报告要求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食安办。符合通报条件的,应同时进行情况通报。信息从县级向市级传递的,应当事先取得县委办、县府办、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其中一个部门的审核同意;已确认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立即停止跨行政区域报送信息并做好上级解释工作。
(三)关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特别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责任报告单位的范围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单位;
(3)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责任报告人的范围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
(3)消费者。
3.时限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确认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确认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初步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并继续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4. 县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及时限要求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原则上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阶段报告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四)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核定
1.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报道信息;
(6)经核实的其他通报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与性质认定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而采取的措施和相对应的确认活动。评估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综合考察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主要依据的,行政报告应当收录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报告作为附件。县卫生计生局应当随时对其掌握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进行评估,一旦发现事件可能或已经符合食品安全事故的评定标准,在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对事件性质的认定程序。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与县卫生计生局的沟通协调,主动回应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事件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县卫生计生局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进行认定。
3.评估结论及后续处置
县卫生计生局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结论分为三种:
(1)食品安全事故
评估结论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卫生计生局应当立即通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接到县卫生计生局的行政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核定程序,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一旦核定事故的等级定为Ⅱ级(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Ⅱ级(含)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县政府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的保障力度,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2)疑似食品安全事故
评估结论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卫生计生局也应当立即通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结合其掌握的情况,可以要求县卫生计生局局重新进行评估,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资料。县卫生计生局重新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核定程序,确定食品安事故的等级;县卫生计生局经重新评估,仍然认定事件性质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通知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事件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按照一般食品安事件进行处置,并持续跟踪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评估结论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通知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事件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按照一般食品安事件进行处置。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进展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尚未成立的,报送对象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视情决定是否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二)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1.预警的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发布事故预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决定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的时间、提醒事宜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应急预案的启动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发生较大以上的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响应市级预案。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县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成立运行。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乡镇(街道)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计生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2)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计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已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和外国公民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同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启动相应级别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建议的,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启动建议被县政府否决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通知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事件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按照一般食品安事件进行处置。
应急响应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内容主要包括:
(1)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2)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组织应急救援等;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组织各种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等;
(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进行救援;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9)做好救援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10)通知所有与该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监管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5.应急救援与指挥调度
(1)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事故发展情况,指挥部决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的干部和群众组成。
(2)指挥调度
指挥调度的主要内容是: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致病食物源,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为公众提供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及时向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
——跨镇(街道、区)行政区划或全县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镇(街道、区)行动,全力抓好组织实施,必要时直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程序
指挥部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严禁擅自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 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并报金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层层上报后由省相应监管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通过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县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奖惩
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未经审核擅自报送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同时报送市食安办。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县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培训和演练。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监管部门,及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备案。
(二)演练与培训
县政府应当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或培训,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或者培训。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