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税务局 >法规文件
索引号: 330726ZF340000/2018-1586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8-03-02 10:21: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02 10:21 浏览次数: 来源:税务局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18-01-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