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18-27370 | 文号: | 浦政发〔2018〕25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 | 2018-12-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GPJD00-2018-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长期公开 |
附件1
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实施机关 | 设置依据 |
一 | 开工前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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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经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经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经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经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3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6 |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环保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 水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 水务部门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 水务部门 | |||
9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水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
占用水域审批 |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10 | 取水许可 |
| 水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 水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 |
12 | 节能审查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经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 ||
13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
| 维稳部门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
14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 市级安全 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
15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8号)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
16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部门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17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
| 建设部门、发改部门、经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 建设(规划)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19 |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2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21 | 使用林地许可 | 占用林地许可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 ||
22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2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级安监 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4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25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建设(规划)部门、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26 |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发改部门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7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28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 水务部门 |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29 | 林木采伐许可 |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务院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森林和理条例》 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
3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建设(规划)部门、水务部门 | 1.《城市供水条例》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3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3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行政执法部门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3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1.《城市绿化条例》 2.《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建设(规划)部门 | 1.《城市绿化条例》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3.《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 ||
34 | 施工图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消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浙江省消防条例》 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56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消防部门 |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部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
35 | 建设工程人防审核手续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 人防部门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项目第34项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6 |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 |
| 人防部门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 建设(规划)部门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 |
38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规划)部门 | 1.《房屋建筑和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2.《房屋建筑和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人防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
二 | 竣工验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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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规划)部门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40 |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42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43 |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 |
44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
| 水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45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建设(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4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消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7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气象部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48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
| 发改部门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49 |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 档案部门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50 |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人防部门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间 |
一、优化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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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对照条件依职能监管的工作机制。 | 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2.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 | 2018年9月 |
3.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 | 2018年9月 |
4.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5.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6.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序,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图审机构对市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等部门的技术指标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分阶段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8.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的许可决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等资料,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 | 2018年9月 |
9.项目赋码备案可以作为选择图审机构的依据,图审机构提前介入服务。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10.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图审机构的,通过竞争公平公开原则引进市外图审机构,提升图审效率和质量。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11.全面推进“测验合一”改革,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2.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3.大力推广并联审批,制定并联审批管理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二、精简审批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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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5.取消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16.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7.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环节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资金证明。取消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调整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8.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县消防大队 | 县消防大队 | 2018年9月 |
19.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20.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21.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列出相关事项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 县编办 |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局、县法制办、县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2.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改革。同时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防洪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 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局、县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3.积极开展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 县科技局 | 县科技局 | 2018年12月 |
24.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5.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 | 2018年9月 |
26.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供电、通信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27.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8.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 | 2018年9月 |
29.分别按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梳理并明确可以不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探索取消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等。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三、完善审批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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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一张蓝图”中明确管控边界。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1.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2.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3.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测验合一”办理系统等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形成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并基与“一项一码”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整合各部门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审核”的联动机制。 | 县行政服务中心 |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35.每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在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模板,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 | 县发改局(县经商局)(第一阶段)、 县建设(规划)局(第二阶段)、 县建设(规划)局(第三、四阶段) | 县发改局、县编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 2018年9月 |
36.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考评督查办、县编办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7.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 县法制办 | 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文化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四、强化监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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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强化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责任。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文化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39.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县编委办 | 县编办、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0.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41.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网上中介超市。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 县行政服务中心 |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2.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代办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县发改局、建设(规划)局牵头服务,经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由主管部门落实人员代办。建立环评、能评、水保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 县建设(规划)局 |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经商局、国土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五、统筹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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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 县府办 | 县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 | 试点全过程 |
44.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 县府办 | 县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经商局、发改局等部门 | 2018年11月20日 |
45.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 | 县编办(县快跑办) |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考评督查办、县建设(规划)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6.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宣传部、县建设(规划)局 | 试点全过程 |
信息来源:浦江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