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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18-27370 文号: 浦政发〔2018〕25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日期: 2018-12-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GPJD00-2018-0005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长期公开
浦政发〔2018〕2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4 10:42 浏览次数:

 GPJD00-2018-0005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18〕2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7日

 

 

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83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鼓励改革创新,按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各个审批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到2018

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建设(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优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流程。加强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应用金华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对照条件依职能监管的工作机制。用地建设条件应包括规划条件和人防、消防、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节能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六)优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流程。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县或县级以上政府公布。

(七)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流程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图审机构对建设、人防、气象和消防等部门的技术指标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分阶段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的许可决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等资料,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赋码备案可以作为选择图审机构的依据,图审机构提前介入服务。

(八)优化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流程。全面推进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国土、建设(规划)、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九)科学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五类(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各阶段特点制定相应审批流程,明确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实施分类管理。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四个审批阶段;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两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十)细化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是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是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以事前定指标、事后强监管的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到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十一)大力推广并联审批。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县建设(规划)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水务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责任部门对每一阶段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限定时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办理。

(十二)实行办理时限催办提醒。制定办理时限催办提醒制度,对审批时限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审批环节,在规定时限过半时由牵头部门进行提醒催办,对存在难题进行会办协调,实现能快尽快的改革目标。

三、精简审批环节

(十三)减少、合并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招投标环节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资金证明。取消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调整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十四)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分阶段分业务建立子系统。通过子系统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在规定时间出具意见,有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审查。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改革。同时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防洪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通过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在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实行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的改革。

(十五)调整审批时序。根据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再把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置条件,可以并联进行。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六)推行告知承诺制。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七)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审批。分别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梳理并明确可以不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探索取消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等。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八)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以协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空间布局为重点,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一张蓝图中明确管控边界。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基础,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九)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测验合一办理系统等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影像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设既要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信息共享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工程全寿命期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信息采集的需要。

(二十)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整合各部门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审核的联动机制,提高现场办理能力。

(二十一)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每一阶段的牵头部门要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模板,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十二)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同步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管服务

(二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强化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未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主体,记入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性措施。

(二十五)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加强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网上中介超市。加快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构建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十六)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代办制度。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消防大队等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从严从实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追责机制。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1.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执行内容

实施机关

设置依据

开工前阶段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发改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经商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发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经商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发改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经商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发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经商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3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国土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环保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水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水务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水务部门

9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水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占用水域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0

取水许可

 

水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水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

12

节能审查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经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1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维稳部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14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级安全

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15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国土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8号)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国土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发改部门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建设部门、发改部门、经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19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1

使用林地许可

占用林地许可

林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林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2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级安监

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5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6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发改部门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7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8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水务部门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29

林木采伐许可

 

林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务院 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森林和理条例》

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3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建设(规划)部门、水务部门

1.《城市供水条例》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3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1.《城市绿化条例》

2.《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

1.《城市绿化条例》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3.《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34

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浙江省消防条例》

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

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56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部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35

建设工程人防审核手续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人防部门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项目第34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6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

 

人防部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建设(规划)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

3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规划)部门

1.《房屋建筑和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2.《房屋建筑和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人防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阶段

 

 

 

39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规划)部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40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43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4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水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4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消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7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部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48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发改部门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49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档案部门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0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部门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一、优化审批流程

 

 

 

1.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对照条件依职能监管的工作机制。

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等部门

2018年10月

2.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

3.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

4.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年10月

5.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年9月

6.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序,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20189

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图审机构对市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等部门的技术指标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分阶段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9

8.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的许可决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等资料,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

2018年9月

9.项目赋码备案可以作为选择图审机构的依据,图审机构提前介入服务。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9

10.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图审机构的,通过竞争公平公开原则引进市外图审机构,提升图审效率和质量。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年9月

11.全面推进测验合一改革,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2018年9月

12.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等部门

2018年9月

13.大力推广并联审批,制定并联审批管理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2018年9月

二、精简审批环节

 

 

 

14.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20189

15.取消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年9月

16.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年9月

17.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环节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资金证明。取消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调整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人防办等部门

2018年9月

18.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县消防大队

县消防大队

20189

19.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年9月

20.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年9月

21.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列出相关事项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县编办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局、县法制办、县气象局等部门

20189

22.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改革。同时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防洪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局、县气象局等部门

2018年9月

23.积极开展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县科技局

县科技局

2018年12月

24.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

2018年9月

25.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

20189

26.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供电、通信等部门

201810

27.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县气象局、县消防等部门

2018年9月

28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

20189

29.分别按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梳理并明确可以不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探索取消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等。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10

三、完善审批体系

 

 

 

30. 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一张蓝图中明确管控边界。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2018年10月

31.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基础,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2018年10月

32.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2018年10月

33.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测验合一办理系统等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形成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并基与一项一码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

2018年10月

3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整合各部门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审核的联动机制。

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20189

35.每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在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模板,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

县发改局(县经商局)(第一阶段)、

县建设(规划)局(第二阶段)、

县建设(规划)局(第三、四阶段)

县发改局、县编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20189

36.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考评督查办、县编办等部门

201810

37.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县法制办

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文化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10

四、强化监管服务

 

 

 

38.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强化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责任。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文化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年9月

39.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县编委办

县编办、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9

40.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018年10月

41.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网上中介超市。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2018年9月

42.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代办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县发改局、建设(规划)局牵头服务,经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由主管部门落实人员代办。建立环评、能评、水保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县建设(规划)局

县建设(规划)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经商局、国土局等部门

2018年9月

五、统筹组织实施

 

 

 

4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县府办

县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

试点全过程

44.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县府办

县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经商局、发改局等部门

20181120

45.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

县编办(县快跑办)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考评督查办、县建设(规划)局等部门

20189

46.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

县委宣传部

县委宣传部、县建设(规划)局

试点全过程


信息来源:浦江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