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30000/2018-2084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1-28 15:50: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县大气重污染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重污染导致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J622-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在未来2天内持续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造成大气污染物聚集,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可能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或已经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浦江县为应对大气重污染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本预案将在《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的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用。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城市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浦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副主任、环保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县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广电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浦江开发区、县应急办、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其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对本县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信息的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8.承担县大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制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协调相关工业企业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会同县环保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县教育局:负责制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制订浦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县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局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县财税局:负责安排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制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浦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浦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公路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县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养护管理,保障交通线路畅通;督促做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确保公众出行正常。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县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做好广播电视台的信息及时发布。
县环保局:负责制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县气象局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县应急办:根据县领导要求,协助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县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雾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县经济商务局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对污染排放严重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建立辖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或收到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三)专家组
浦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大气重污染处置专家组,指导全县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专家组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测分析,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工作;
3.参与并指导大气重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4.调研大气重污染形成的原因,提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通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该系统设有浦江中学、实验中学2个自动监测子站,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
县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全县建设有自动气象观测站系统和霾监测系统,初步实现对全县霾天气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该城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1)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1以上。
(三)预警发布与等级调整
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气象局根据可能发生的大气重污染等级报请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或进行预警等级调整。
县级预警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发布。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签发;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办公室在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县环保局门户网站(www.pjhbj.gov.cn)、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区域内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发布预警调整的信息直至解除预警,转入正常工作。
(四)预警措施
采取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旨在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本预案确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三个方面,总体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更具体可行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1.IV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a.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b.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c.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a.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b.建议停止中小学、幼儿园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停止组织学生、幼儿跑步等其他的各类室外活动。
c.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的人群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d.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a.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b.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c.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d. 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1次。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a.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b.停止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c.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
d.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的人群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e.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f.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a.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b.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c.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d.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e.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f.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a.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2次。
b.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c.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规模。
d.停止室外土方作业和室外油漆涂料作业,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措施情况下,报辖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可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e.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和临时停产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污染排放20%。
f.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g.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a.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体力消耗。
b.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c.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
d.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参与户外活动的人群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e.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f.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g.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a.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b.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c.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d.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e.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f.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a.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3次。
b.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c.城区建筑、市政及拆迁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一律立即停工(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除外);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d.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e.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和临时停产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污染排放30%。
f.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区域限行,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等违法车辆。
(五)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环保、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意见。
预警解除程序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四级响应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由县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响应级别。
(二)扩大应急范围
当大气重污染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逐级报请金华市政府协调境外市(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四)信息公开
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背景吹风会、向新闻媒体发放新闻稿、组织集体采访、互联网访谈、在政务微博平台发布以及在网站登载新闻信息、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媒体专访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五)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积极与周边市、县加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区域协作。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市、县(市、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大气重污染的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城市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市、县(市、区)提出污染减排支持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减缓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六)响应终止
经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经报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存档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气重污染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大气重污染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大气重污染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县、乡镇(街道)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大气重污染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迅速组织抢险救险、监测监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大气重污染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