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JS130000/2018-0560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妇幼保健院 | |
生成日期: | 2018-11-2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部门乡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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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计划生育保障机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计生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二章 计生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计生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40万元资金,用于保障计生公益金正常运行;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计生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计生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计生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以及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一至三级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四)因结扎后或放置宫内节育环期间发生宫外孕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不良后果,因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五条 计生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
第六条 计生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慰问金;不符合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夫妻每人每月240元的定期补助,且每年给予该户不少于1000元的慰问金;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该户一次性5万元补助,同时停止定期补助的发放。
(二)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一至三级残疾的家庭,尚不符合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根据独生子女残疾等级,分别给予夫妻每人每月150元(一级残疾)、100元(二级残疾)、80元(三级残疾)的定期补助。
(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在指定的医院给予免费治疗。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三级并发症每月300元;二级并发症每月400元;一级并发症每月500元。
(四)因结扎后或放置宫内节育环期间发生宫外孕的,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凭病历卡和发票等资料给予全额补助(病情严重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需提供县级医院转院证明)。
(五)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不良后果,因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病情严重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需提供县级医院转院证明)。补助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凭病历卡和发票等资料给予65%的补助,但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根据困难程度视情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计生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三章 计生公益金管理
第八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计生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计生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计生公益金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县人力社保、民政、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计生公益金开设专门账户,账户设在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账号为1208070029800000148-1141,公益金账号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
第十条 计生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计生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已享受计生公益金定期补助的家庭,如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有其他不符合计生公益金定期补助条件等情况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停止向其发放计生公益金。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生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挪用、贪污计生公益金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申报计生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计生公益金补助资金的当事人,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四章 计生公益金的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计生公益金经常性补助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初审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核实,审核盖章后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报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申请补助的对象每半年研究一次,并作出是否批准补助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街道)上报,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后发放。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家庭,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在拟批准对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家庭,在填报《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提交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五章 计生公益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金融部门发放计生公益金补助款,定期补助款由受委托的金融部门按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抄送的名单与补助金额定期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2013年8月19日印发的《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浦政发〔2013〕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