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JD170000/2017-0377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檀溪镇 | |
生成日期: | 2017-03-02 10:25: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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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做好全县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5.《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7.《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公共应急预案》;
8.《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金华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市燃气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燃气单位、咨询机构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重要信息的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反应及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浦江县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等组织体系。
(一)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1.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建设局局长(常务)
成 员:县建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
(2)直接指挥浦江县域燃气高压管道,各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以及县城内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突发重大以上事故或需要协助的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全县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必要时,提请县政府请求市政府、周边县市及军分区、驻金部队的支援;
(5)组织燃气救援和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3.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建设局: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县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负责调度燃气抢险队伍展开施救工作;开展事故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联系市发改委协调上游单位对我县的临时供气,负责协调影响全县城际间供气管道的抢险、抢修。
(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周围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以及救护车辆的调配。
(5)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7)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县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
(9)县消防大队:参与制定抢修、救援方案,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主 任: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
成 员:县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法规科科长、城市建设管理科科长、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和各燃气单位负责人。
2.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①指导、组织开展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②负责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③督促、检查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④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⑤经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常态下的职责
①与相邻有关县(市)政府、金华市、省级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城市燃气方面安全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预案建议;
②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制定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③调查研究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突发事故的应急机制;
④负责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⑤组织全县处置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培训和演练。
(三)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1.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由城市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的具体成员,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员抽调的配合与支持。
2.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四)各乡镇(街道)、燃气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各燃气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五)应急组织体系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乡镇(街道)和建设、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单位等组成。
三、事故分级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非正常原因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质量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造成停止供气;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城区6平方公里以上)供气,修复时间超过24小时;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造成停止供气。
(二)重大事故(Ⅱ级)
1.非正常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燃气事故;
3.需要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燃气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计划外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的事故,时间在12小时以上;
4.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过程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计划外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500户以上的事故,时间在12小时以上。
四、预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评估
各燃气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运营投用的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对燃气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管网改造计划。
(二)监督检查
各燃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建设局(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可越级上报。
(二)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按省、市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开展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Ⅲ级燃气系统突发事故且需要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较大事故的,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一般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县建设局(电话:12319)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单位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
(2)县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市建设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Ⅱ级以上重大事故且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燃气单位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应急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可直接报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气源场站座数、生产规模、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相关记录
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四)响应行动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燃气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县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指挥和协调
1.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属Ⅰ级、Ⅱ级事故的,应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政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局;需要县政府或其他上级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接到各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发生Ⅱ级以上事故,视情建议县政府启动《浦江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六)工作流程
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图,见附件1;
县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七)信息发布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县政府或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八)善后处理
县建设局和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应急结束
(一)结束程序
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基本消除,经县政府同意,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Ⅱ级以上突发事故的终止须报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后发布。
(二)事故调查与总结
1.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燃气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县建设局应向县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七、应急保障
(一)指挥通信保障
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建设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城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各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省、市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二)队伍保障
要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燃气单位人员和本县消防官兵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县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燃气单位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三)装备保障
县建设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级、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备案。燃气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包括食品)应满足抢险急需。
(四)财政保障
事故发生企业在超出自身经济支付承担能力时的资金保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县建设局和城市燃气单位负责;
2.培训
(1)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县建设局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3.演练
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各燃气单位根据县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储备常规抢险物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