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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30000/2017-2098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生成日期: 2017-03-01 00:00: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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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7-03-0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造成跨省(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江县境内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五)预案体系

1.本预案为县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环保部门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环保局根据本预案结合环保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3.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浦江县环保局备案。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批环保部门备案。

(六)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2.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加强环境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5.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机构组成

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2名、新闻发言人1名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民政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汽运总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和运行;协调人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负责领导小组各组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领导小组指令的传达。新闻发言人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负责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

2.机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对突发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县应急指挥中心提供资源支持;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时向县政府、金华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受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做好对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负责组建专家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建立专家人才库和工作组成员名单。

2)县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指导、现场监测和后续监测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

3)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负责调集本系统的抢险救援人员、装备、器材,协助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现场警戒、治安维护、群众疏散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6)县财政局: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投资运行经费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8)县卫计局:负责制订受伤人员治疗和救护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件发生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专家、设备等支持。

9)县城管执法局: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1)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12)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水源水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务设施安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3)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县国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地下水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15)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

16)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7)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交通运输。

18)县旅游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队,禁止旅游团队进入。

1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20)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牵头做好事后赔偿工作。

2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22)县汽运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运输。

23)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24)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应急通信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工作机构

根据实战需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1人、副指挥1人及应急策划组、应急行动组、应急监察监测组、警戒警备组、医疗救助组、善后处理及后勤保障组等6个工作小组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各工作小组组长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指定,各工作小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

1.应急策划组

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安监、公安、经济商务、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策划并起草应急处置方案。

2.应急监察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领导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成员单位由环保、安监、消防、农业、林业、公安、气象等单位组成。

职责:在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伤亡程度和损失程度,及时上报监测数据,提出处理方案,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行动组

由县环保局领导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单位由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林业、水务、城管执法、经济商务、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工作;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

4.警戒警备组

由县公安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交通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

5.卫生应急组

由县卫计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卫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院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受害人员的现场急救、转移和治疗。

6.善后处理及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任组长,视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成员单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察、环保、安监、公安、民政、农业、林业、财政、供电、通信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通信以及交通、处置工具,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专家组

专家组人才库由环保、安监、消防、卫计、经济商务、公安、市场监管、气象、水务、农业、国土、林业、建设、交通、旅游、供电等部门专家组成。应急状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视情抽调专家组人员,临时组建专家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1.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县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隐患管理和日常风险管理。

2.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3.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员、装备和车辆。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二)预测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及突发生态破坏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预警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1.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监测、预测、预警系统,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短信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2.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对于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启动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响应程序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

3)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工作小组赶赴现场;

4)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三)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事件后,县有关部门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县委、县政府。应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伤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地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扩大应急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浦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县、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县政府请求金华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五)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发布,并负责做好媒体的接待工作。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的信息造成的影响。

4.除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六)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按规定及时下发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公司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应急行动评估

1.由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会同相关专家实施。

2.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突发事件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3.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事件等级;二是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县环保、公安、消防、卫计、安监、水务、城管执法等与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应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二)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三)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局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四)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五)工程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突发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六)技术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七)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事件急需费用列入县应急保障资金,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县环保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环保及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培训

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三)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