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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JD110000/2015-0179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宅镇
生成日期: 2015-07-20 00:00: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每月19日确定为“消防检查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黄宅镇

黄宅镇人民政府

关于每月19日确定为“消防检查日”的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实施意见政发〔201315号)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的消防工作实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每月19日确定为“消防检查日”(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可提前或顺延)。该项工作纳入安管员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2.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家庭式作坊等重点场所的排查整治情况;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或者消防执勤点建设情况;

4.协调有关消防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5.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建立相关制度的消防监督机制;对涉及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临时查封或关停;

6.督促整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等。

二、检查方式

1.班子成员:各班子成员每月19日检查各自联系的企业,由园区网格员陪同,应留下相应资料和检查时的照片等;

2.驻村干部:驻村干部作为村级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按《浦江县“家庭式”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标准》(附件)进行检查整治。

三、台账建设

1.认真填写黄宅镇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贴附或画出生产经营单位平面图。

3.贴附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贴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管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未经培训,应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5.要求企业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培训课程表、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参训名册,贴附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照片。

6.如果企业涉及危化品,应登记在册,登记在危化品登记表;如存在有限空间,进入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审批,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涉及可燃爆粉尘、喷涂作业的必须分别填写《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涉氨制冷企业填写安全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特种设备登记,填写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单,贴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未培训的应记录并通知参加培训。

7.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并上墙,照片贴附。

8.要求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填写记录,照片贴附。

9.填写各个企业消防器材情况登记表。

10.督促企业每个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表》。

11.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每个季度按照限期整改-复查的程序进行,如未整改,进行断电整改-恢复用电申请程序,并登记在册。

 

附件:浦江县“家庭式”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标准

 

 

黄宅镇人民政府

 

2015618

 

 

 

                                                   

黄宅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5618日印发df22

 

附件   浦江县“家庭式”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家庭式”作坊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家庭式”作坊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标准。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标准所称“家庭式”作坊,是以家庭为单位组建的一家一户的从事简单加工的小企业。

第三条  防火分隔

“家庭式”作坊毗连建筑应做防火分隔,并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家庭式”作坊内生产、存贮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做防火分隔,并各自有独立的直通室外通道。

第四条  电气设备、线路

1、配电线路必须安装保护开关、漏电保安器,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必须用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进行套管敷设。

3、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不得使用老化电线和破损插座。

4、用电设备的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5、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

第五条  住宿区要求

1、室内隔断必须采用轻质砖并隔到楼板或梁底,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吊顶装修。

2、厨房必须独立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3、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窗,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每层至少应配备1套火场防护“四小件”(逃生绳、手电筒、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每人一套逃生用口罩。

5、有条件的应配置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软梯。

第六条  加工区要求

1、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建议50配置24公斤ABC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条件的可设置消防栓、简易喷淋系统。

2、应用标志线划定疏散通道,并安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警示标志等。

3、应当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禁止使用卷闸门、侧拉门、旋转门、吊门。不准设置防盗窗,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第七条  疏散通道

1、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2、疏散通道(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

3、疏散楼梯必须采用封闭楼梯(通往楼梯的门必须是防火门)。

4、通向室外、楼梯或平屋面的门需要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门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5、不得在疏散通道和楼梯门停放摩托车、电动车以及放置影响疏散的杂物。

第八条  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九条  家庭作坊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贮存,作坊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第十条  家庭作坊必须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