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烟草系统明示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烟草行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认真解决“两烟”体外循环等不规范经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局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求,结合金华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示承诺是将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行业干部职工取得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并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予以确立,若违反承诺内容,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明示承诺制度是指把明示承诺的内容作为行业的劳动纪律和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求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并以明示承诺书的形式签订保证,该明示承诺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并入干部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实行明示承诺制度,以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为重点,以专卖管理和业务经营一线人员明示承诺为载体,全面规范行业职工从业行为,着力解决“两烟”体外循环等不规范问题,为实现全市烟草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条 明示承诺的范围(对象)为:
(一)专卖执法监督管理序列:专卖稽查支队的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专卖稽查员;专卖管理所的所长以及市场管理员。
(二)经济运行系列:营销中心市场部的主任、市场经理、客户经理;订单部的主任、电话订货员;采供部的主任、采供管理员、品牌管理员、内务管理员;配送中心储备部送货部的主任、送货员和驾驶员。
第五条 明示承诺的内容:
1、违反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并负有法律责任的;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倒卖烟草专卖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变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给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违法发放或不予发放许可证并负有法律责任的;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在专卖执法或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
4、在专卖执法活动中,向有关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或袒护包庇的;
5、拆单分摊,与系统外人员勾结销售卷烟的;
6、不入网销售,向无证零售户、虚拟零售户供货的;
7、赊销卷烟,或坐支、挪用卷烟现金货款5000元以上的。第六条 责任划分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明示承诺制度规定,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明示承诺制度规定,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主要领导责任,依据《金华市烟草行业明示承诺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明示承诺书的签订程序。明示承诺制度需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颁布实施。可举行由单位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会(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参加的签字仪式。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个人各一份,并入劳动合同书一份。
第九条 违反明示承诺制度执行程序。承诺人违反明示承诺书承诺内容的,首先由专卖内管部门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专卖内管部门调查材料进行调查审理,进一步核准,分清责任,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交职代会表决通过后,由人事劳资部门按法律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对需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金华市烟草行业明示承诺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